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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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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接待是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合理的公务接待费用是行政成本的组成部分。上级机关干部下来检查指导工作、搞调查研究,外地机关人员来执行公务、参观学习,当地有关部门按中央和地方的规定热情接待,这是工作需要。公务接待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接待规定。欢迎阅读!

  公务接待规定原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标准

  当前公务接待费标准为:副部级以下(含副部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接待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国产名酒。

  规定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1 公务接待费预算多少?

  按部门日常公用经费2%比例安排。

  公务接待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目前北京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是按照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的2%进行安排的。也就是说,部门日常公用经费越高,公务接待费越高。而日常公用经费,则主要取决于单位人员的多少、办公面积大小等因素。如果部门规模大、人员多、办公面积大,相应的预算额度就会高些。

  2013年北京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0.9亿元,与2012年预算持平。

  2 公务接待按什么标准?

  局级领导每人每天伙食不超70元

  据了解,当前,北京各市级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公务接待的标准还是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1997年制定的。具体来看,副部级以下(含副部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确需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得高于每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同时,接待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

  规定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3 标准是否与现实相符?

  北京近期将出台具体压缩管理要求

  在现有的现实情况下,70元和90元的标准执行显然非常困难。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这些规定根本就做不到。

  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韩杰表示,这一标准制定时的经济环境与现在已经大不一样。为此,建议中央部门对公务接待费的内容进行细化,调整完善相关标准,并分类统计。同时,财政部近期要牵头对涉及公务接待的一些制度进行梳理,北京也将按照中央部署执行,并出台相应制度。据介绍,涉及相关行政支出的办法,北京在梳理完后有望进行调整。

  韩杰介绍说,当前的公务接待费,还有一定的压缩空间,北京近期也会出台具体的压缩管理要求。

  4 公务接待都在接待谁?

  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细化的口径和范围

  公务接待都在“接待”谁?据了解,当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细化的口径和范围,各个部门和省市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执行。

  记者了解到,几乎所有部门都在决算编制说明中表示,“接待”的主要对象包括外省市工作人员来京考察、交流等,此外还有一些部门接待了国外人士。

  实际上,在“三公”各项费用中,公款接待费用的公布由于缺乏具体的接待规格标准,不像出国、购车、养车一样容易量化。记者看到,各部门公布的公务接待费普遍只有一个总数以及一些模糊的描述“主要用于外省市单位来访”等,但未说明具体接待了哪些单位,接待了多少人,接待的人均支出等。

  5 公务接待费如何细化?

  专家认为应具体到宴请人数和人均支出

  如何对公务接待费进行监管?对此,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在香港,公务接待都精细量化,申报表格能够细化到宴请人数、宾客名单、宴请缘由、陪同人员、预计费用、人均支出等。

  他介绍说,公务接待费如何细化,大家也在探讨,比如是按照人次公布,还是按照会议公布,确实存在问题。当前从全国各省包括中央部门来看,这一块都说得比较模糊,远不如公车等更好量化。为此,该事项的公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完善。

  6 哪些部门公务接待多?

  经费绝对量无法反映是否浪费

  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韩杰表示,由于部门目前公开的经费不仅是本部门自身的经费,还包括下属二级单位的经费,因此,从经费绝对量上看,对外交流职能较多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公务接待费会多一些,经费规模的大小与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不画等号。

  7 接待费用低是否反常?

  不排除将接待费纳入其他名目

  从此前公布的信息看,有些部门的公务接待费比预算都要低,且这些年来一直呈现较低的状态。而此前海淀区在全市区县中率先公布“三公经费”,各部门数据显示,公务接待费普遍偏低,很多部门年均公务接待费仅仅几千元。这样低的额度,是否比较反常?

  对此,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根据中央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在严格控制“三公预算”,因此很多部门接待费减少。另一方面,就算是实际的接待费增加了,很多部门把增加的费用放到其他预算科目里,很多数字是没有统计进去的,这种情况在很多基层政府比较普遍。 据介绍,当前不少部门将公务接待费以会议费的名目进行安排,查起来也比较困难。市财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韩杰表示,目前,由于相关科目口径并不明确,而且几个科目之间的内容无法进行严格划分,因此,可能会有一些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到其他费用中。

  8 如何监管公务接待费?

  应设定全国统一接待细化标准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认为,党政公务接待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接待细化标准。对每一笔吃喝款项,包括支出的去向、用途、招待的标准,都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的标准进行审核。同时,应该将各级单位的公务接待标准与其实际公务接待消费账单向公众实时公布。

  叶青表示,在“三公经费”里,公务接待可能是最容易超标的。很多招待的标准都非常清楚,但是一旦执行起来就容易突破。应该压缩接待费中购买礼品的费用。有的部门往往以购买礼品为名,买回来的东西部门内部留下。

  韩杰则表示,北京目前已经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下一步,北京市也会按财政部工作的统一部署,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明晰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口径、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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