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2.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学籍管理规定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