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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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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5年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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