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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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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 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 级学生开始实行,2012 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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