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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销售合同(2)

翠梅分享

  电梯销售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 项目的东芝牌(TOSHIBA)电梯/自动扶梯事宜,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定此合同。

  条款如下:

  一、机件规格及数量

  1.产品制造商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 :□ 全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乘客电梯

  □ 单速上下可逆运转方式自动扶梯

  3.规 格

  4.数 量

  二、价格及付款币种

  1.总价:人民币即RMB 元整(电梯规格及设备单价明细表见附件一)

  2.总价款中不含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调试费。

  三、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总价款分作4期支付:

  第一期:甲方须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定金(总价款的 20%)计人民币元整即RMB即RMB 第二期:甲方须于出货前90天将排产款(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 元整:见合同附件二(电梯规格表) :台

  第三期:甲方须于出货前30天将出货款(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逾预定出货期60天未付清出货款且双方未书面确认变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期:甲方须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第五期:甲方须于验收合格日始计一年后的三日内将质保金(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签订合同底限:5%定金、15%排产款(九十天)、60%出货款(三十天)、15%验收款、5%质保金】

  2.如甲方所购电梯需分批排产、出货、验收、交付使用时,除合同定金外,甲方可根据价格明细表分批分期付款。

  3.上述款项分别凭收据收款,全部结清后7天,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4.甲方的付款以电汇(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或银行本票或银行贷记凭证等)方式直接给付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抬头请注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否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四、出货日期及排产条件

  1.机件预定出货日期:根据甲方的排产通知以及排产条件符合90天后

  2.排产条件:合同生效后叁天内,甲方须提供正确土建图纸,供乙方绘制电梯/自动扶梯规格确认签认图,交甲方签认。甲方支付本合同排产款后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排产,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以及返回后的签认图和选色表,开始排产工作。排产与出货之间的期限不得短于90天 (如甲方设计变更,则排产期限重新计算)。

  五、机件交货地点:

  甲方建筑物名称:

  甲方建筑物地址:

  六、机件出货方式 :

  甲方自提。

  乙方负责运输。货物发生破损或缺件,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以协助。乙方负责运输时产生的运费,按电梯台数及运输距离进行结算。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方式时,甲乙双方可对运费另行议定。

  七、所有权转移

  对于双方缔结于本合同中的标的物,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八、合同规格及出货日期变更

  1.甲方如需变更电梯规格或变更原设计建筑物尺寸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出货日期相应顺延。凡因变更使乙方成本增减时,其增减费用也应同时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仍按原合同执行。

  2.甲方如需提前/延期出货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九、机件的验收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收到产品后,必须妥善保管至开箱,并承担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按装箱清单及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规格数量和表面质量标准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手续,签字确认装箱的完好性。

  3.开箱验收时如发现缺件或部分零件不合格时,甲方应于开箱后七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后负责迅速补齐或调换。甲方开箱后七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4.甲方未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自行开箱或委托其他单位开箱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十、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产品质量规格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

  2.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安装后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机件出厂日期起18个月。

  3.产品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若甲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产品损坏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4.为使废旧基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以及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所有电梯基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或销毁)换新。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甲方仅支付了定金,则乙方可以不返还;如甲方已支付了除定金以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造成乙方已部分生产的,则甲方应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产品制造完毕后甲方退货的,乙方可以不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

  2.乙方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出货的,加倍返还定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条款出货或延期出货,乙方承担逾期出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相应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生效三年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后天内不能接收货物时,自第天起(以邮戳为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仓储费、保管费,每台每天100元人民币。若逾期提货6个月时,且双方未有书面盖章签字确认文件,乙方有权视作甲方退货。

  3.电梯在出货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安装、调试及国家部门验收工作的,在乙方停工180天后仍无法复工的,甲方未付的款项视为已达收款条件。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定设备销售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电梯安装合同》。

  5.若判明甲方将向乙方购买的产品用于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生物、化学及导弹关联)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再处理、运行、研究开发、开发贮藏及其建筑物)时,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6.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7.双方不得单方以任何方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但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8.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其未尽事项皆受上述法律约束。

  10.本合同正副本各 份,每份包括附件 页,双方各执正副本 份。印花税自贴。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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