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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采购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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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8供货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和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9凡由于供货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货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供货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货方应尽快向采购方补供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与联络

  8.1合同生效后,供货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特别是对现场道轨的安装要求,应在生效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

  8.2供货方应对所供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接到采购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采购方现场确定安装方案,供货方人员到现场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及补助、差旅费、食宿费、办公及通讯联络等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采购方为供货方现场人员在工作、生活、交通和通讯等方面提供方便,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

  8.4供货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采购方参与供货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采购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采、供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采、供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合同以时间靠后的修改本为准。

  8.7 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货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经采购方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书面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采购方的需求。

  8.8采购方须在供货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与协议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货方和采购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0供货方须对本合同设备有关的供货、设备和技术接口以及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1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货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9、安装、调试、验收

  9.1供货方应根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

  9.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货方应组织调试并及时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9.3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供货方提交验收申请,由采购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9.4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于供货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修理或更换,当供货方提出请求时,采购方应做好安排,全力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10、保证与索赔

  10.1每台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壹年,从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之日起或供货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0.2供货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成熟,质量优良,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货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内容正确,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10.3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供货方应立即免费修理或更换。

  10.4在质量保证期内,采购方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如属供货方责任,则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立即免费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0.5由于供货方责任影响工程进度时,采购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货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2%;

  迟交2—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5%;

  迟交4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10.6如采购方延期付款,供货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采购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未付款总价的0.2%;迟交2—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未付款总价的0.5%;迟交4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未付款总价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11、保险

  11.1供货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运输保险,保险区段为供货方工厂到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12、税费

  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货方应交纳的与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货方承担。

  12.2合同总价为含税价。供货方提供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输等有关的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3.1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后即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3.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3.3如果供货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采购方将用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接到通知确认无误后15天内应对其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的,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采购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采购方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货方承担。如果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3.4如果采购方行使中止权利,采购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货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货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3.5因供货方原因而不能交货时,供货方应向采购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采购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3.6因采购方原因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时,采购方应向供货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款的10%。若采购方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设备款,供货方可直接从中扣除退货部分设备价款的10%,以充抵采购方偿付违约金。采购方已支付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设备款,供货方须在接到采购方退货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采购方。

  13.7如果供货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采购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事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采购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8若14.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采购方有权从供货方手中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货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采购方。供货方应给采购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采购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供货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货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进行评价并达成协议,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3.9在双方均无法控制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合同终止情况下:

  13.9.1供货方应把一切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资料、部件及材料在采购方未取走之前负责保管并购买保险,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3.9.2采购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而由第三方向供货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13.9.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14、不可抗力

  14.1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应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总价。

  14.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

  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4.3如双方估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持续很长时间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凡因与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进行诉讼审理期间,除提交诉讼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质保期满且采购方向供货方的设备款付清之日止。

  17、其它

  17.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如果有),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7.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的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7.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7.7供货方保障采购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任何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采购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采购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方双方应各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7.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7.9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并以中文为准。

  17.10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方 4份,供货方2份。

  17.11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采购方: 供货方:

  名 称: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名 称:

  地 址: 汾阳市三泉工业园区 地 址:

  邮 编:032200 邮 编:

  电 话: 0358-7583600 电 话:

  传 真: 0358-7583600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行汾阳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06480008092001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142303743524059 纳税人登记号: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标准采购合同范文三

  购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合

  同编号:_____________

  销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一定期限内甲方向乙方采购 产品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二)关于采购产品数量的特别约定

  实际履行的数量以甲方的订单为准,乙方按照甲方提交的每一份订单交付相应数量的产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_______月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

  第四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乙方必须在甲方下达订单后___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如不能办到的,虽作特别说明及采取可行措施。

  第五条 产品的包装和费用负担产品包装必须满足产品搬运、储存、保管和运输的需要。包装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延期交付的前提下选择铁路、公路、航空或者多式联运的方式运输产品,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异议及期限

  (一)甲方应该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产品。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应该在收到货物的第二天起3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乙方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二)甲方提出的异议的,乙方应该在收到异议的第二天起10日内答复。逾期不提答复的,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三)对交付的产品存在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乙方应该 天内采取补足数量、修理、更换或者重做的方式妥善解决,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和付款的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以逾期交付产品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间补足数量、修理、更换或者重做的,按照逾期交货计付违约金。

  3、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4、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该向甲方赔偿损失。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2、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3、乙方中途撤销订单的,按照订单项下产品价款的10%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汉市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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