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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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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标准采购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标准采购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标准采购合同范文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设备型号及数量

  2. 合同价格

  按照条款1中双方认可的设备型号、价格及数量,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3. 付款方式及合同履行地

  3.1货到验收合格且供方开17%增值税票后15天内付清。 3.2本合同的履行地在甲方所在地。 4. 交货

  4.1乙方保证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交货:2006年10月19日前。 4.2运输方式为:送货上门(甲方公司),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5. 设备的签收、保管

乙方运货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须在1天内(工作时间)派人与乙方人员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场签收设备,并签字确认。若甲方签收时发现设备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更换或补齐,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索经济损失。此外,甲方需妥善安排安全可靠的场所,负责保管已签收的设备。 6. 设备的安装、调试

  6.1本设备安装、调试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指导安装。 7. 设备的验收

  7.1验收内容:乙方保证所有设备为原装正品,渠道合法,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达到产品说明书提出的各项性能指标;验收由甲方与业主方共同签字认可方才有效。

  7.2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组织相关力量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还是达不到相应验收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全额退还货款并补偿甲方相关损失。

  7.3乙方免费给业主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直到业主方工作人员能单独完成本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时间由业主单位定。 8. 售后服务

  8.1自该批产品全部交货且完成到货验收工作(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不可抗力、人为损坏、自然耗损及消耗品除外),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9.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中途无理由退货,无权请求返还已付设备款,并要补偿乙方损失。

  9.2乙方若无正当理由延误交货或逾期完工,超出日期,乙方应补偿甲方相关损失;若甲方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相关损失。 10. 免责条款

  乙方不应对因在生产、运输或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发货延迟或逾期完工负责,当以上提及的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且在十五天内特快专递壹份由负责该事情的当地有关机构印发的事件证明给甲方,且处在该形势下的仍要尽力组织发货或施工。 1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时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若双方彼此间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在合同履行地解决。

  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采购合同范文二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方): 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

  合 同 条 款

  甲方(采购方):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1.1“采购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供货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单位或供应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总价”是指在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合同17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7“合同设备”是指供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要供应的仪器、材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物品以及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服务。

  1.8“监造”是指采购方对合同设备的监造。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采购方代表对供货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验收”是指采购方及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0“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1“技术服务”是指由供货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缺陷处理、验收、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供货方的售后服务。

  1.12“现场”是指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3“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备用部件。

  1.14“设备缺陷”是指供货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和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求。

  1.15“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货方工厂到采购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16税费是指以合同设备总价计算应承担的增值税费。

  1.17“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100%。

  1.18“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供货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 工程。

  2.2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货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货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2电机全部采用佳木斯产品。

  3.3设备制造、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合同总价格

  4.1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107万元)。

  4.1.1设备费为人民币:

  4.1.2设备监检费为人民币:

  4.1.2运杂费为人民币: 4

  4.2合同设备的任何一项费用均含在总价内。

  4.3合同总价为最终交货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4.4合同总价为综合价格,即合同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监检直至交付采购方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方预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经采购方确认具备发货条件时,采购方即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监检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周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留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6、交货与运输

  6.1合同设备制造完毕具备发货条件时通知采购方,具体发货时间及交货顺序应满足采购方工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统一要求, 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6.2合同项下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交货地点为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汾阳市三泉工业园区采购方厂内 。

  6.3供货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合同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货方工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4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货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潜在缺陷,供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采购方现场处理。

  6.5供货方应按规定,向采购方分批提供满足设备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检修等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如有进口部件资料,应提供英文版和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

  7、包装与标记

  7.1供货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须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7.2包装应保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和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货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7.3包装应根据设备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和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交货地点。

  7.4产品包装前,供货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5供货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须加标签,标签上注明部件名称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部位号和零件号。

  7.6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设备,供货方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7.7供货方应按照设备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包装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符合国家相应包装标准。

  7.8对裸装设备供货方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7.7款中的有关标志。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7.9每件包装箱内,供货方应附有说明部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标签和合格证(为便于资料的保存应塑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该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供货方发运设备的同时另邮寄装箱清单2份。

  7.10供货方所提供装箱单中的所有部件都应注明属于“合同分项报价”中的哪一种设备。

  7.11随机备品备件供货方应按每台机组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12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5款执行,标明“随机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13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牢固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14栅格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如雨水等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5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6供货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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