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实用范文>办公文秘>规章制度>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惠燕分享

  为规范南京市的停车收费管理,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2.溧水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3.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4.关于停车收费通告

5.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

6.南京交通违停处罚标准

    259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