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溧水县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4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溧水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溧水停车场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
第三条 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地的管理工作。县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容管理部门协助县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设施、旅游景点,必须按规定标准配建或者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小型公共建筑必须配备自行车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
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 停车位不足的地区,由县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区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在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停车。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进入停车场地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场地内,按位停度;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时,应迅速驶离,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场地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第十条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县市容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戴标志,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县市容管理部门协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市容管理部门协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车辆采取限制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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