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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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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竣工后给甲方提供一份竣工图纸。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4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约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零玖元整,¥27809元,包含材料款以及乙方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具体总数以竣工决算为准。

  6 工程验收

  6.1 竣工验收

  6.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6.1.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6.1.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6.1.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1.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6.1.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7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1 份,乙方 1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人:泉州市鲤城区辉映江山二期2#208房主(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身份证地址及名字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进行认真、细致讨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泉州市鲤城区辉映江山二期2#208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南路辉映江山。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2.1.1、土建、水电,装饰装修工程。

  2.1.2、包括其所需的工具、护具及劳保用品和所有的施工工资、福利保险、所有经营管理费;工程完成后的场地清理费等等均在承包价中。

  2.2、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三、工期

  3.1、开工日期:

  3.2、竣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

  3.3、合同总工期:按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天满止为总工期。

  3.4、实际施工中的停电、停水超过8小时影响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

  4.1、如乙方未按施工图纸或未执行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4.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如乙方未通知而私自隐蔽,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重新揭露检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3、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合格等级。

  4.4、质量评定有异议,甲方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有资质的监理进行验收评定。聘请费用:若全部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有一项不合格,该费用由乙方支付。

  4.5、不许在施工图丈量尺寸

  五、承包造价

  5.1、本工程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人民币(¥000000元)。

  5.2、本工程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修改,增减工程量在总包干价的百分之三以内者,双方互不扣或补费用。

  六、付款方式

  6.1、为了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采用分期支付进度款。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2、第一期:二层板砼工程完成后5天内支付6000元进度款。

  6.3、第三期:四层板砼工程完成后5天内支付10000元进度款。

  6.4、第五期:六层板砼工程完成后5天内支付10000元进度款。

  6.5、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000元进度款。

  6.6、第七期:屋面工程及外墙脚手架拆除后支付10000元进度款。

  6.6、内装修工程完成后5天内支付10000元进度款。

  6.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报备手续完整后15天内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七、工程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九、验收与结算

  9.1、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乙方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达到合格以上。

  9.2、竣工结算

  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书面具体要求,并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职权:

  10.2、乙方的项目负责人职权:

  10.3、甲方工作

  10.3.1、提供乙方人员进场生活住宿条件。

  10.3.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10.3.3、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10.3.4、甲方有修改图纸及施工做法的权利。

  10.4、乙方工作

  10.4.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内容进行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监理或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10.4.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遵守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

  事故责任。

  10.4.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10.4.4、乙方没有权利修改图纸及施工做法,但有提出建议的义务。

  10.4.5、本工程施工供电变压器、总开关箱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均由乙方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的安全工作。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排水、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

  10.4.6、乙方应承担因现场所产生的治安、环保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工作和相关费用。

  10.4.7、乙方应提供施工、安全技术方案,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花名册。

  10.4.8、乙方在承包生产过程中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由于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致使闹到相关部门,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从当期进度款直接扣除,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10.4.9、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在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等检查,并接受甲方指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督,并遵守甲方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条例及处罚条例。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11.1、违约:乙方未按订合同时间进行施工,若超过七天未进行施工,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承包合同,另找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11.1.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发进行而产生停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工期顺延。

  11.1.2、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竣工结算价拖欠款项,每拖延一日历天,按欠款部分支付万分之五给承包人。

  11.1.3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建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拆除返工至合格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按订立合同工期时间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五罚款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1.2、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 提交石狮市仲裁委员会调解;

  (2) 依发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2.1、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或转包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承包合同,乙方应依法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筑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省市安全施工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建筑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在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2.3、合同份数: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协调一致的所有条款及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组成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本工程款付清,双方均履行权利和义务后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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