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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是什么

丹凤分享

  在票据法上没有无因性,但是在票据活动中票据具有无因性的规定,现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票据无因性是什么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票据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原则

  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3、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票据无因性的价值倡导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伴随着制度领域法律价值取向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在票据诞生之初,票据关系仪被限制于基础关系当事人之间,票据关系是基础债权债务的一部分,因而被深深地打上基础芙系的烙印,票据法反映和实现的是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随着票据关系逐渐脱离基础关系的束缚,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力,票据经转让,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或付款人之间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链条,从而围绕票据支付关系形成一个封闭利益群体。这个群体对支付的安全利益就超出了简单的一组债权债务人微观利益之上。由此,票据制度所代表和反映的就是顺次提供商业信用的群体利益或“中观利益”。随着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特别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下具的运用,国家中央银行利用调高或调低再贴现率,控制商业信用规模,票据又成为传递国家宏观调控信号、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工具,票据制度的价值取向又由“中观”或群体利益本位上升到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本位并不是不考虑个体利益,现代票据法着眼于整体利益,利益受损的权利人在不影响票据流通的前提下,可以寻求民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也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综合平衡思想。

  票据无因性的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产生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宗旨目。商品交换在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仪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

  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人,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 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人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自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人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