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立法的问题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当前行政立法的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当前行政立法的问题
行政立法的统一性在一些领域中存在问题。行政立法的统一性指的是合宪性。行政立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从属性立法,因此无论是从它的形式、还是从它的内容上看,都应与宪法和法律相统一。就立法的形式而言,只有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而且不能超越本部门职权的管理范围。从立法的内容上讲,凡是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具体地说,首先,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例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其立法的依据是?A#D年宪法,由于?A#D年宪法早已失效,所以该《决定》已不存在合宪性,早就应该或者废除或者修改。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不能超越;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必须保持一致,不能抵触。可是,目前,在某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已经实行了?%年之久的一直备受争议的上海私人购车牌照拍卖制度,其依据是《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在此我们姑且不去探究其以前就存在的争议及其法律上的可疑性,仅就目前而言,该《条例》就明显违反了属于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与法规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而不能相互矛盾。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经常看到,有的行政法规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有的行政法规之间并不十分和谐,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某省发布的《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渔具和罚款,吊销许可证。可是《渔业法》对上述的违法行为,只有“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没有“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的规定,法规与法律的规定就不相一致。
凌晨,哈尔滨市道里区一急症
患者拨打求救,
却因救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被阻截而贻误时间,导致其死于家中。而急救车在高速公路上被阻截贻误时间的原因,竟然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救护车司机各执一份发文单位几乎完全相同、内容却完全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高速公路收费站执行的是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黑交发[!"""]!E$号文件《关于印发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军车(含武警)和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持有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辆外,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而没有规定救护车可以免费。救护车司机手持的是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黑价联字[!""#]$"号文件《关于对“%!"”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自**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城区都依据(年%月%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有些法律法规缺少违法责任的规定。法律规范之所以能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就在于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违反规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受的法律制裁。而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约束力,就在于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国家强制力的行使,须以行为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很难设想,没有法律责任的规范,人们会自愿遵守;而没有法律责任的规范,国家强制力又将指向何处。然而,很遗憾,在现行的行政法规范中,这种缺少法律责任的规范时有出现。在现行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往往规定了原则、范围、权利、义务、程序、期限等,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违反经营期限是否应当追究、追究何种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就属于此类问题。
针对当前行政立法的问题的对策
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必然要对我国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实施全面领导。在行政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和实施的。同立法一样,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做好。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一切工作、一切路线,任何时候都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一个根本原则”。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抓好立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了解并掌握立法工作的进程,在行政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程序,协调各方,统筹解决。其次,要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专门从事行政立法工作的干部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再次,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大力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切实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关键在于党和政府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其本质要求是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通过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行政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自身不会讲话,需要人去贯彻实施,不去贯彻落实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我国已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但在实践中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与很好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今后的工作应重点放在“有法必依”上。!"""年*月%日起就已经施行的《立法法》第+#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第(#条更是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了《立法法》,就不会出现地方性规章“打架”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引发前面提到的“急救车没到,急患死在家”这样人命关天的恶性事件。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间,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杜绝“有法不依”。
加快进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应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要求,组织力量,制定规划,加快行政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行政法律规范的清理,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时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发现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之处,应进行修订以求一致和消除矛盾。目前,我们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的速度,跟不上立法的速度,这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注重立法技术方面的研究与运用,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注重立法技术方面的研究与运用,特别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法律条文的内容方面,既要具体明确,又要避免疏漏;二是在具体规范的表述方面,既要注意逻辑关系的运用,又要准确无误,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
另外,在行政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认真听取并尊重行业专家、法学专家、律师、司法人员的意见。这一点,说起来很容易,真正做到却十分不易。大家熟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当中,曾征求过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的意见。一位著名学者见到《条例》草案中有,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句去掉。可是屡次划掉,屡次又加上,最终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的实践表明,这位著名学者的意见是不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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