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建议
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建议,希望大家喜欢!
安乐死立法建议
建议安乐死立法:可让患不治之症的病人选择有尊严的死去
从法理上来看,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是公民自身应有的权利。我们所提到的“安乐死”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自愿。而且,推行“安乐死”立法并不是在靠法律的力量去形成特定准则,去强迫的执行,只是给予合情的“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给那些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多一种选择的权利而已。
反对的人主要受“生命神圣论”、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医生救死扶伤原则、传统的孝道和亲情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他们的理念本质上没有什么错误。其实,斟酌推敲之后会发现,他们反对的只是“安乐死”,而不是“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争议大可以理解,因为其背后隐藏着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但是,这些反对的理由与“安乐死”立法是没有正面交锋的,因为立法之后,法律给予你选择的自由,那些反对“安乐死”的人都有不选择的权利,并不会破坏他们的理念。所以,存在这些理念的反对者不要盲目去对号入座,陷入逻辑上的误区。
当然,让病患多一种选择的权利,并没有那么简单,还存在着界限模糊的问题。在特定情境下,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和所有的理性无法保证,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自身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而且从法律上来看,实施“安乐死”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这就给“安乐死”的实施增加了不可控因素,尤其是在目前不是很成熟的法治环境下,更难把控,容易滋生犯罪问题。这些都是“安乐死”立法后无法避免的灰色模糊地带。
建议安乐死立法 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
在电影《深海长眠》中,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时间争取安乐死的权利。他说:“生命,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伦理、医学、风俗等因素的制约,死亡变成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就提出建议,为“安乐死”立法。
李培根认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而且,“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为安乐死立法,此建议一出,立即引发舆论热议,众人议论纷纷,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支持者认为,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而反对者则表示,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与糟蹋他人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亵渎。
其实,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一直没有停止过。去年年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一对夫妇为重病儿子申请安乐死一事就曾引发社会各方争议。当时,前瞻网曾以此为例做过一次关于安乐死的调查。结果显示,78.1%的人都支持安乐死,认为“让人死得有尊严,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宗旨”;仅有8.2%的人反对安乐死,认为不能糟蹋与生俱来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