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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俏霞分享

  立法是[legislation; law making] 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做好立法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欢!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立法法准则做好立法工作

  在我国,立法法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就立法法的内容看,主要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措施三部分内容。所谓立法法是管立法的法,主要讲的就是这三种规则。具体说来,立法权限是规定谁有权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性质的法律,这些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立法程序讲的是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需要经过哪些步骤;立法监督是对各个层次的立法所采取的监督措施。我们强调以立法法为准则,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按照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措施做好立法工作。

  立法权限在立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解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分别有什么权限制定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其中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地方法规;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较大的市,即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地方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

  此外,涉及到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如驻军法等,在中国法律渊源范围内属于法律系列,而特区立法会、政府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立法的系列。关于立法权限划分问题,这次立法法的修改扩大了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范围,由过去的49个,即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扩大到全部285个设区的市,有权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污染和历史文物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经较大的市所在的省一级人大会批准生效。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包括国家主权、国家机构设置、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自治、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税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等十一个专有立法领域。对于这些领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并规定了授权立法的一系列限制,授权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新修改的立法法把税收基本制度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单列为全国人大立法的领域,奠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为适当的时候收回对国务院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授权设定了法定期限。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法规的权限基本包括两项,一是实施性立法,即在行政管理和地方事务中为了实施法律所制定的法规;二是创制性立法,即属于行政管理或地方治理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法规。对于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所制定的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设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立规矩的活动,规定什么是合法、违法和犯罪,甚至决定着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处分。因此,对立法机关来说行使这项权力必须十分慎重。立法法规定了我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应当看到,以前我国的立法工作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法律、法规等相互矛盾,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规范立法程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极大重要性。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以及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活动,对于规范立法行为,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各方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关机关可以决定予以撤销。

  对任何公权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是普遍原则,对立法权就更是如此。立法机关不能只拥有立法权,而没有立法责任,不遵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乱立法;不能行使立法权,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或者宪法法律所规定的监督程序只停留在纸面上,根本不起作用;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法律时,或者制定的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是根本不起作用的法,或者立法超越权限、违反立法程序时,却不问责。立法是否能得到有效的监督至关重要。

  立法监督的最主要功能是保证法制统一性,保证立法合宪,保证下位法符合上位法,从而为立良法奠定合法性的基础。毋庸置疑,立法监督是我国立法机制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虽然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立法监督的机制,如备案审查机制和改变撤销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备而不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立法监督机关改变和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的机制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备案审查和改变撤销机制如何运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科学立法即立法要符合实际,符合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自身规律。立法是一项立规矩的事,但这个规矩不是出自立法者的主观臆断,想当然,也不是对事物的一知半解,片面认识。而是要考虑到事物矛盾的方方面面,立法往往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杠。在有些情况下,立法是否符合实际依赖于科学的标准,比如食品安全标准、药品安全标准、建筑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等。但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单纯的以科学标准为依据,除了人们对科学标准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再科学的标准,如果大多数人不认可,也无济于事。

  有时还有风俗文化方面的原因,比如一些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法规,如果单纯从科学标准来看,它们无疑是科学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空气污染,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完全禁放不符合现实,这里既包含着民俗,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又有着文化的内涵,想禁也是禁不了的。这样就需要在禁止与放开之间找到一个节点,从禁放改为限放,并在烟花炮竹的生产与销售等环节上加以安全控制,在污染严重时加以管制,从而既满足了民俗的需要,又能使燃放所造成的危害降到较低的程度。

  民主立法,即立法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现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日益提高,许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草案,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都征求到十几万条意见。立法起草部门要认真对待这些意见,把它们归纳整理,并对吸收哪些,不吸收哪些,做出合理的解释和回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必要时再次公布修改的草案,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部立法,往往都会有不同的意见,如交通道路管理法,既需要征求交管部门的意见,也需要征求驾驶员、行人,保险公司的意见,只征求一方面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立法必然是片面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因为相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人大不是站在管理部门或某一个利益群体的立场,能更客观公正地对各个方面意见加以综合考虑。还应该注意,现代社会由于新媒体的作用,可能把一些群体的声音放大,立法机关很容易听到他们的意见。但是也会掩盖另一面,不是谁的声音越大就越代表民意。立法者必须注意“沉默的大多数”,他们没有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的优势,但确确实实与立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因此立法者不能只满足于依靠媒体征求意见的方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扎实调研,把握规律,仍然应该成为立法征求意见的基本方式。只有这样,才会使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更加切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