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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如何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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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中证人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为了减少纠纷,可以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证人证言如何进行公证的内容,欢迎阅读。

  证人证言进行公证步骤

  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

  (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式均各有千秋,采取第一种方式,公证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式的操作难而且容易使公证员陷入诱导性的发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方式应限于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第2种方式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只是保全了律师询问的过程,对于律师在询问过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发问,公证员应予以制止,如果律师拒绝接受,公证员应中止办理该项公证;采取第3种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在办理过程中还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着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客观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述时有遗漏等。此外,证人如果与公证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者因个人好恶,也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