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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李婉分享

  在生活中,盗窃的案件经常能够看到,因此大家对盗窃犯罪也不是很陌生,而盗窃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罪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盗窃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24日)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盗窃罪判决的规定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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