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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流程一般有什么步骤

晓敏分享

  公司的注销清算是很重要的,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是有什么流程的吗?一起来看看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欢迎阅读!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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