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创业起步>创业政策>

目前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晓敏分享

  大家知道目前有什么小微企业的优惠吗?具体有什么政策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目前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目前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就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筹资困难、用工难、税收负担重和成本比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不顺畅。为了使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同时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并不断加大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使得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好,所以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发展自身,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现在存在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法,两者的概念不是等同的,小微企业涵盖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划分的,它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企业,也就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小微企业除了包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企业外,还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来自两个文件,一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见表1),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来进行划分(见表2)。

  二、小微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和10月,财税[2014]71号文和国税[2014]57号公告相继出台,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如果是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为:(1)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均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最高上限。但这里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另外,还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从这些公告中可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来实现税收优惠。

  (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的优惠政策。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首先,在创建企业的时候,创办者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是成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成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税率、扣除项目和免税项目等都不一样,最后缴税的负担就不一样。创业者还应该考虑是从事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还是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考虑了其他方面的基础上,来评价从事哪项业务更能节税,能创造更多的利润。

  其次,在企业的经营期间,纳税人应该时刻关注国家颁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免税、减税、税率差异、分劈技术、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等方面的。

  宿迁地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互动问答

  问: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宿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孙家胜局长为嘉宾,他将就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答: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问: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也在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多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问孙局长,我们宿迁地税局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问:那首先我们请孙局长来讲解下“政策”方面的举措。

  答:好的。我们采取政策支持,分类指导的方式。根据宿迁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发展现状,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送到纳税人手中,并注意各项政策的关联性,发挥政策的持久效应。

  问:那“程序”方面的措施呢?

  答:我们尽量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开展“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大厅设立小微企业税务登记窗口,实现税务登记证当场办结。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限时办结。

  问:四个“一”,简化办税程序,确实很方便纳税人!那请孙局长再讲讲“减负”吧?

  答:我们实行全程减负。深化涉税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对小微企业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实行当场办结;建立并完善网上办税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和小微企业纳税人培训机制,依托“纳税人学校”宣传辅导平台,定期为小微企业专场解读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问:听孙局长这么一说,我确实能感觉到宿迁地税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是下足了功夫。接下来,我们请孙局长再给我们介绍下 “服务”!

  答:好的。我们积极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增强税收宣传针对性。通过纳税人学校做好辅导工作,重点培训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开展蓝丝带志愿者走访小微企业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哪些实际困难,对涉税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记录下来研究后及时给企业答复;对所走访的企业填写《走访小微企业记录》记录对所走访的企业意见和建议。

  问:那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答:好的。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我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吗?含3万元吗?

  答:“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如果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微企业,能否享受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

  答: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问:孙局长刚给我们介绍了营业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按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原来税法中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谢谢孙局长为我们详细地解读了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 游客]我公司在减免税申报表中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时,系统提示“根据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您不是小微企业,不能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我该如何进行申请?

  答:您好,如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只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把享受到的减免额即(年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申报表的“减免所得税额”中就可以了。但按您刚才所描述的,您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能申请小微企业减免。

  [网友 游客]您好,我是小微企业,听说今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今年是按6万还是按10万申报呢?

  答: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调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的是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2014年预缴期申报的是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

  [网友 游客]我们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想申请领购发票,请问要不要交工本费?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即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网友 游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网友 游客]目前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方面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网友 游客]我是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我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2014年度结束后,请问我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问: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网站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宿迁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67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