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2)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
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种情形,即“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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