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政策
我国现如今有什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具体有哪些?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条件要求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审核规定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实施时间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签发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于日前正式发布。
2005年11月,国务院十部委曾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通知首次确立了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同年3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三十一条所明确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确认了 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但是,31号文下发地方后,除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绝大多数省市区没有及时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国家财税务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按照以往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大法发布后,具体的税收政策通常要待按照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后才能实施。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发布87号文,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落实好31号文所明确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31号文是一以贯之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合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四是税收优惠力度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与此同时,87号文在总结31号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并提高了实施的可操作性:
首先,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相应地该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此,87号文在第二条第一款中,旗帜鲜明地规定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第一位的条件是“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其中,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除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外,还包括前些年设立的事业法人形式的各类创业投资中心。
第二,虽然07年发布的31号文也适用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后统一按《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但由于未提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不少市场人士误以为31号文没有考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日前发布的87号文则在第一条中明确提及了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为了体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原则,无论是内资创业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应遵照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87号文所明确的操作性条件较好地考虑到了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变化实际。一方面,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另一方面,又明确“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而且,按照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前可以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只需在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投资满2年。至于企业的规模标准,只要投资前是中小企业就行,投资过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四,87号文大大减化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按照07年发布的31号文,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此次发布的87号文仅要求“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即可。
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按照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技术含量”双重标准来核定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过于严格的问题,在4月11日由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和北京工商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上,国家财税部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今后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