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也是可以创业的!在大众创业的现在,成都有什么失业人员的创业优惠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成都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成都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成都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
(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办理。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等学校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表: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和工资表;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严格税收优惠凭证审核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税收优惠凭证。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由发证机构收回《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全市统一编号, 编号格式:【川】 01 □□ □□□ 号,编号前两位为成都市的序号;三、四位为区(市、县)序号;五、六、七位为认定企业序号,由发证机构编号(见附件3)。
(四)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和同级税务、财政、教育、民政部门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五)《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发证机构负责。重点审核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安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情况,有无改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对年度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构在《认定证明》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印戳;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负责收回;未进行年度审核的自动作废。
失业人员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来确定
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会根据申请人从事的创业项目来确定,有的地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优惠政策——还款后允许再次申请小额贷款
对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人员首次小额贷款还本(付息)后,再次新创业或设立分公司(店),在其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允许其再次申请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下,利率执行央行规定标准,但具体各家银行规定制度不一样,建议到银行咨询。
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流程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了对其社会保险和岗位资金补助办法,扩大了补贴范围。
市劳动局就业处负责人介绍说,本市原有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再给5000元岗位补贴。新的补贴办法实施后,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而商贸、服务型企业享受补贴的范围,由仅对招用国有企业失业者扩大到招用所有失业者,年龄则由“4050”降低到“3540”。
新办法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中度、重度残疾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对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再给予5000元岗位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中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失业保险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单位招用一名失业人员每年的社保补贴在3000元左右,加上岗位补贴,签约5年可获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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