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南通的失业人员做创业,办理贷款的话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帮助的?失业人员的创业优惠政策现在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南通失业人员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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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望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市就业局相关政策,特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贴息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创业贴息贷款。申请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58周岁、女48周岁以下,抚顺市的常住居民均可,大学毕业生最高可申请贷款10万元,妇女最高可申请贷款8万元,其它人员可申请贷款5万元,贷款利息由政府承担,贷款周期为2年。
所需材料如下: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区就业局提供)
2、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2、3、6、页。
4、贷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租房协议的复印件。
7、产权证复印件。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担保人收入证明。(区就业局提供)
9、用房产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产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提供2份
我们将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担保贷款。欢迎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望花区就业局办理创业贴息贷款业务。
税收优惠政策之失业人员创业篇
一、鼓励企业安置失业人员
1.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 证》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 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将失业登记一年时限调整为半年。请同步调整政策内容及政策依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二、鼓励企业安置退役士兵
1.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里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9号)
三、鼓励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1.政策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执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四、鼓励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1.政策内容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3.执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五、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适用对象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