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优惠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青岛市出台报告指出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机制,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下面学习啦小编和你一起了解青岛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青岛优惠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创业实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允许创业实体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一照一号”和集群注册,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创业资源。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落实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3.支持大众创业。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2年内纳入创业就业管理,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大学生创业。
实施“青岛大学生创业海鸥行动计划”,开展“百所高校千名博士青岛行”系列活动。实施弹性学制,支持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创新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形式,对无反担保人或抵押品的创业大学生,可依法采取“联户联保”、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形式提供反担保。对经评审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租金减免优惠。
5.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6.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
7.支持农民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村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支持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形式创办创业实体,鼓励农民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创业。
8.优化创客模式。
推广海尔“人人创客”模式,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为员工创业提供政策、投融资、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贷款担保等支持。对新型创业平台上的员工创办市场主体的,鼓励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优先予以扶持。市、区(市)开通企业新型创业平台“服务直通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信贷融资、股权交易补偿等政策扶持。
青岛创业政策:努力打造众创空间
青岛积极推进“创业中国”青岛示范工程,编制众创空间发展规划,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优秀人才到孵化器创办企业,推进孵化器转型升级,出台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加快推进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在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中,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用于改(扩)建孵化器和新型创业公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路演和训练营等各类创业活动。加快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在创新创业人才相对集中区域,统一配建周转公寓或购买存量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大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或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开展全城创客行动,重点推动以大学生、海外留学人员、科技人员以及技能人才为骨干力量的创客实践活动,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按“一区一街一基金”要求,利用现有设施,大力推进创业街区建设,强化金融支撑,加快打造各具特色的创客空间。鼓励企业成为新型创业平台,鼓励各区(市)、高校院所、企业、街道(镇)、社区等,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构建创业总部方面,以市创业就业实训基地为载体,构建青岛创业总部。壮大创业基地方面,鼓励各区市、功能区、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新建或改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孵化器设立创客专区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提供平台、食宿等服务,市、区两级给予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区(市)级示范基地、创业园区的,由市、区市给予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楼盘的,奖补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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