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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业补助政策最新要求

晓敏分享

  在青岛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青岛创业又有什么补助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青岛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享受创业补贴扶持?

  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3类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15-2018年,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创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开始执行,对2015年6月23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领,如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3万元补贴。

  三、申领创业补贴需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3)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四、怎样申请创业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可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领补贴人员需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

  青岛市创业优惠政策

  1. 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 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 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 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2. 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领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凭《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审批表》和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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