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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留学生最新的创业政策法规

晓敏分享

  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很受到关注的,留学生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呢?小编为你带来了“留学生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各地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上海:50万政府资助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每年投入4000万元作为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创业的政府专项资助,新近来沪工作、创业海归及团队,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政府资助资金。

  2015年度的资助重点为: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航天航空工程、海洋工程、金融、航运、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会展传媒、文化艺术、创意产业等。(由此可见今年的资助重点哟)

  广州:10万安家费补助

  2015年10月8日,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凡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2012年10月1日后首次回 国且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创办企业,并已在穗购房或租房居住的留学人员,均可于2015年10月起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申请10万元安家补助费。

  深圳:50万创业补贴

  深圳近年来为吸引海外人才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通过发放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打造留学生创业园(产业园)等,为海外人才搭建起广阔的创业平台。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

  厦门:10万无偿资助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指出,留学人员来厦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申请10万元的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属于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以申请享受不低于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等扶持。

  西安:扶持科技创业

  西安市实施的“双千人才创新创业引导行动”,投入将超过5000万每年支持1000名科技特派员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引导1000名科技人员开展创业行动。

  西安市将给予科技人才创新创业20万元~40万元资助,两院院士创业给予100万元资助。

  留学生创业补贴政策(部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生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编制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六)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审查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外专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五)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生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北美留交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25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一个企业有两名以上留学人员的,可以团队形式申请。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申报一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报二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三)申报三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留学生创业园完善留学生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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