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在甘肃做创业现在有什么最新的创业优惠政策吗?甘肃做创业最新政策又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甘肃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甘肃省大学生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明确:大学生自主创业折算为学分、延长2至5年毕业、贫困生可回乡发展电商。优先支持创业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方案》提出,甘肃省全面启动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到2017年基本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形成科学合理、广泛认同、切合甘肃实际和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探索形成一批可交流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各高校将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与课堂学习学分进行互换。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支持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推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深化中高职五年一贯制和“3+2”高职升本科人才培养一体化改革,打通中职到高职到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通道,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鼓励贫苦地区大学生回家乡创业针对大学生缺少创业资金的核心问题,《方案》提出,甘肃省将加大创新创业基金、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大学生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大学生毕业后回当地创新创业。支持高校根据贫困地区实际设立创新创业课题和项目,统一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和扶贫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并给予经费保障。加强贫困地区创业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和培训。利用专门智库,对贫困地区实施智力支援和创新创业服务帮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贫困地区建立现代农业、畜牧业、电子商务等试验基地,带动当地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试验。
同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团队、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名师、省级创新创业教学改革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探索创业融资担保模式,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创新创业方面的优秀学生。为大学生无偿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条件保障和服务指导。从开始,每年评选10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十三五”期间,实施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521工程”;到2020年,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别达到500项、2000项和 10000项。到2020年评选出50名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和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甘肃省创业扶持政策
工商税费减免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充分激发调动全民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富民兴陇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完善税费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努力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步伐。
二、计划及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税费支持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税费支持全民创业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36号)以及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反馈税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的方法和途径,切实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四)建立“绿色通道”。在创业主体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时,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要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创业主体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形成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和“先发展、后规范、先建立、后完善”的原则,简化和放宽市场手续,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六)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税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宣传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费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送政策上门,引导创业主体切实用好税费政策,保证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全力支持我省全民创业行动。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政策支持措施
(一)培育全民创业主体
1、扶持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享受原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2、倡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大中专毕业生,3 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支持复转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办公司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4、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登记注册。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优惠。
5、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允许投资设立企业。
2、放宽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分公司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总公司可以免予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公司经营”。对从事国家、省、市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筹建的,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3、放宽经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各类资本平等对待,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4、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直接冠以“甘肃”或者“甘肃省”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企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包括“公司+农户模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是中药材的种植。
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
六是林产品的采集。
七是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八是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创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对专门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包括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7)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就业、再就业和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