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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的几个税务常识

华燕分享

  会计需要了解的税务常识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会计必知的税务常识,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一)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二)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三)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倘若业务招待费的额度过大,不能列入税前允许合理费用允许抵扣,那么CPA OFFICE的审计要求列入销售也是合理的,其实主要还是看消费了多少

  (四)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五)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六)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 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七)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八)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九)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一)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十二)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三)到底几年算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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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差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十四)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十五)吃饭一定是陪客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

  (十六)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

  (十七)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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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十九)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二十)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 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二十一)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

  如果事先提出要求,对方也就无法乘机“讹诈”了。

  (二十二)合同作废也纳税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

  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二十三)代理还是非代理

  现在很多企业都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大家都认为属于代理业务,既然是代理业务,那就应该按差额缴税。其实,税务代理合同应该按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缴纳税金,应该按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异。

  (二十四)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二十五)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办证。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办证,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帐。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二十六)一日之差两重天

  张三办家公司,登记在6月30日,李四办家公司,登记在7月1日。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没有在意,大家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亏损,张三的公司税务机关批复当年已经享受了一年的所得税,明年开始要交所得税,由于当年亏损,算免税也没有实际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所以李四的公司明年才算免税一年。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下半年开业的公司可以选择。所以,一日之差命运各异,要经营成功,一定要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七)哪些属于开发费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运用起来就会出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把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将该项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政策中的技术研究开发费还包括: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我们并未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因此,造成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时候往往会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造成没有用足政策,少抵扣了一大部分。

  用足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八)技术入股好处多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个个拥有专利,将专利提供给公司使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究竟属于何种方式使用。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合理摊消,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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