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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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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是怎么样的,是否有相关流程图可以参考一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

  北京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图

  第一步

  远程抄报税

  如果有税控开票系统,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完成远程抄报税,否则跳过此步骤直接申报。

  方法1: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网上完成“抄报税”操作。推荐

  方法2:携带税控盘或金税盘到所属办税服务厅自助机办理。

  第二步

  增值税纳税申报

  (1) 安装北京国税办税软件,访问www.zlsnet.com的“下载中心”下载。

  (2) 使用免费“北京法人一证通证书”登录系统,详情访问http://help.bjca.org.cn。

  也可以使用原北京国税安全证书(未到期)和密码方式登录。

  (3) 填报报表

  在办税软件的“业务”模块进入[纳税申报],鼠标点击“增值税申报”业务填报申报表。

  按照“填写顺序”依次填写申报表,填写完成后“填写要求”为必填的报表“填报状态”为“填写完毕”、选填报表(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填报状态”为“未填写”或“填写完毕”时,鼠标点“上传报表”,申报表显示“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状态。

  约3分钟后鼠标点“受理结果”按钮,查看税务机关受理结果。

  (4) 缴纳税款

  已签署“税库银联网四方协议”的可以网上缴纳税款,否则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申报成功且签订四方协议的,网上扣款只允许操作一次请确保协议银行帐户余额充足,点“扣款”按钮进行网上扣款。

  申报成功但未签订四方协议的,点“扣款”按钮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到开户行缴纳税款。

  申报失败的,根据提示的失败原因修改申报数据,再次“提交申报”。

  第三步

  其他税费申报

  填报办税软件中分配的其他应申报税种。

  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起征点报税方法

  经营收入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在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联合国;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同时免予征收了。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每月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如何报税

  首先要确定你们公司有没有国税,是只有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增值税,都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一般增值税都是按月申报,所得税按季申报。如果不是网报的话就在每月15号以前拿着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加盖公章)到所属国税局申报,然后根据国税填写地税申报表(每个公司都有纳税核定,核定该公司应该要缴纳哪些附加税费,以什么为依据计算税费,根据那个填写就可以了)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并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生成报盘拷到u盘中并带上u盘)到所属地税局申报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国税的话就只申报地税,跟上面的程序是一样的。

  如果是网报的话,只要进到系统中根据提示操作就可以了,其中地税系统中申报的时候先在查询窗口差一下纳税核定,再根据纳税核定确定要申报的税种在申报窗口中找到申报表填好申报就可以了,有税款的话还要在银行划款中划款。

  个体工商户常见税收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个体道路运输户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且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身份证件);

  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的个体道路运输户不须提供;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办理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⑵发票领购簿;

  ⑶未交验的发票;

  ⑷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3、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原《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⑵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

  4、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注销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额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额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⑵发票领购簿;

  ⑶未交验的发票;

  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主管局对我实行定额征税,请问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和分类管理的实际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确定定额执行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6、我是一个体户,先前每月都到主管局作了申报并交了定额税,现在主管局还要求我作一个汇总申报,这是怎么回事?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汇总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7、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听说月销售额不达2万元是免税的,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8、我是个体户,专管员给我核定每月需要缴税600元,请问这个税是根据什么核定的?我觉得这个税定的有点高了,是否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9、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10、听朋友说现在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建立账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11、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现在还未接到主管局下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请问在这期间我应该如何缴税?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3、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请问如果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还需要补税吗?连续几个月超过定额,主管局会对我重新进行核定?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未达到起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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