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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原则

晓铧分享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从而补充银行系统流动性的过程。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原则。

  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原则

  时至年末,监管层再次将监管利剑指向此前暗流涌动的信贷转让市场。

  12月6日,本报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当日已向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此举意味着商业银行此前普遍流行的拆分性贷款转让,被正式套上监管枷锁。

  这同时也是监管层首次对信贷资产转让做出明确规范。

  监管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禁止目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存在的一些惯常拆分做法,诸如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等。

  同时,监管层对理财资金进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再下重手,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种种措施无疑给正逢冬季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又有所降温。

  据一国有银行投行部人士介绍,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目前并不活跃,原因有二:一是,去年年底以来,监管机构已针对2009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盛行的信贷规模表内外乾坤大挪移下发了一系列包括规范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的调控措施,“力度空前,商业银行信贷转让渠道大为收缩”。二是,目前商业银行资金头寸均比较紧张,“客户的信贷需求都没法满足,更不用说去接别的银行资产。”

  严禁拆分贷款

  有关规定所指向的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并不适用。

  在商业银行人士看来,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对信贷资产转让的审慎态度一贯如此。

  一监管人士曾向本报记者透露,针对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四城市相继推出的信贷转让平台,监管层持有谨慎态度。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推出信贷资产转让平台,出发点是为了降低风险,但有可能会损害系统性保护屏障,使风险暴露和早期发现更为复杂和困难。

  “贷款转让不少是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未签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但不符合合同法的原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拆分性转让贷款更是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其是在趋利动机之下,将使风险自然流向监管最薄弱,资本金、拨备等信贷成本要求最低的市场,贷款标准下降更加恶化。”上述人士分析。

  事实上,此次监管层下发的有关规定,重点之一便是将此前强调过的信贷资产转让整体性原则进一步落实,此举也意味着上述监管人士担忧的拆分性贷款将从信贷转让市场消失。

  监管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整体性转让,之前监管层就有这样的想法,现在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国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告诉记者,此前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十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银行普遍做法是根据年限进行分拆,但按照上述整体性转让原则,“这种做法就行不通了,下一步,只能转让短期贷款了。”

  重签协议或增加转让难度

  “目前四个城市推出的信贷转让,大多尚属于象征性的,成交量不大,银行参与程度也不高。”某大型银行南方分行人士坦言,现在的信贷资产转让,银行两两之间就可以转让。

  “平台为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但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并不存在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多一个平台,或会多增加一些手续费。”上述人士分析。

  即便如此,监管层已开始防患于未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事实上,随着9月份上海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平台成功推出,信贷转让从银行间私下转让逐步浮出水面,即开始从场外走向场内,而风险也有可能进一步向金融体系之外扩散。

  从转让流程和环节上,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是,今后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为例,以前银行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不需要信托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签订合同,现在则需要信托公司与借款人再签订一个协议,据上述银行人士介绍,“以前并不需要签订协议,只有履行通知义务就行了。”

  对商业银行来说,做借款人的工作并不容易。特别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转让其信贷资产更是一个不好的信号,因此对此并不积极。

  同时,监管层明确禁止资产的非真实性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另外,继2009年12月监管层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本银行信贷资产之外,此次再进一步规定,严禁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上述国有大行人士坦言,“限制面进一步扩大了。”

  信贷资产的交易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再由该特殊目的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SPV构成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 )、

  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 ),以及基金或理财计划等类型。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情况,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可行的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结构安排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确定证券化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风险和权益。就开行而言,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1、法律要求。实现有限追索,即ABS投资者的追索权仅限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及该资产相关的权益,而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无关;实现风险隔离,即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的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

  2、会计要求。实现表外证券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即满足风险、收益和控制权的实质转移,从而将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移出发起人(开行)的资产负债表外。

  3、市场要求。实现ABS的公募发行与流通,符合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合市场需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目标,我们提出了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思路,如下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的核心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开行将信贷资产设立他益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代表受益权份额的ABS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在法律上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并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实现表外证券化。具体的交易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初始阶段,我们从存量的信贷资产入手,选择证券化的资产池。今后还可以考虑增量信贷资产与证券化的结合,即从证券化的目标出发,来评审发放新增贷款,构建增量资产池。在发放之日同时实现证券化的操作。这样,就能实现客户与市场的直接对接,不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解决存量资源对于不同管理资产渠道的供给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资产的规模。

  信贷资产的操作原理

  金融机构将大量规模很小的抵押贷款聚集成一个组合,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金额,并将对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当作证券销售给第三方。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资产变成可流通性的证券。

  例如:某银行甲贷出许多住房贷款,经过组合,甲向公众卖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甲卖出证券,从公众那里收回了贷款),到期,购买证券的公众(投资者)得到甲从借款方得到转交的本和息;甲银行由于为借款方和投资方服务,得到服务费用。

  在美国,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所有权;有的抵押贷款证券向购买者提供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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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

2.信贷资产转让的规定

3.信贷资产转让的内容

4.信贷资产转让对象

5.信贷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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