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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加盟合同范文3篇

弘达分享

  现在的加盟店越来越多,选择加盟某一些已经成熟的品牌,跟着已经成型的品牌和企业文化成长,能够发展的更加茁壮有力。然而在庞大的加盟大军中,真正成功的却少而又少。那是因为没有在加盟时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加盟之初应该制定完整的加盟合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肯德基加盟合同范文3篇,就随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肯德基加盟合同范文一:

  特许者:肯德基(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XXX(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宗旨:

  1、乙方认可甲方是肯德基系列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 者,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经营开发的肯德基快餐店的特许经 营权,以及甲方始终如一的支持,在特许地区内发展肯德基特许经营系统,共同 拓展市场,实现共赢。

  2、甲乙双方均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 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兴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 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A 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协议。

  二、特许授权:

  1、特许经营范围: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X区X街道X号 开设肯德基快餐连锁店(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地址),专门销售由甲方统一配 送原料,按照统一方法制作的肯德基系列产品产品。(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性 转让与乙方,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于第三方)

  2、特许经营方式:(l)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工 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行筹集资金设立肯德基连锁店, 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A特许经营权的前提。(2)连锁店内的装修设计、人员配 备、原料供应及管理系统等方面由甲方代为完善,即甲方将成熟完善的连锁店授 权于乙方经营,乙方不需从零开始,但乙方需要按照实际计算投入一笔一次性资 金,此项费用合计人民捌佰万元整(二、三线城市将至贰佰万元整),并持续支 付加盟费用(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广告分摊费)。乙方可以自行安排融资,但是 乙方在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能少于70%。(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修改统一规定的零售价(4)在乙方经营期 间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等责任,甲方 无责任承担。(5)在乙方经营期间只能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擅自经营其 他任何种类产品。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力:

  (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利扣 除保障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现实状况对给乙方的供货做出适当调整。(3) 如果乙方不能够按照合同支付持续加盟费或者为甲方造成重大形象损坏,行为造 成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制作方法、定期为乙方提供原料配备,并负责产品的设 计和研发。

  (2)甲方有义务在甲方独立经营之前为乙方提供专业培训(包括产品制作流程、运营管理等)

  3乙方权利:

  (1)有权拥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连锁加盟店所产生的一切利益。

  (2)乙方有权自行对人员进行调配、招聘

  (3)如果甲方不能按照合同按时供货或产生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追究责 任要求赔偿。

  4乙方义务:

  (1)按照合同付给甲方持续加盟费用

  (2)认同肯德基的企业文化,并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统一的店面设计, 进行统一宣传。

  (3)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 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4)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全国性统一宣传活动,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性。

  四、违约

  1、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任意一方造成损失,双方不予赔偿,但应及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对方,减少双方损失。

  2、任意一方因.人为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双方均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合 理赔偿。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XX年,如果双方自愿,并双方 均完好的履行义务,本合同可续约。

  甲方(特许者):肯德基

  总部地址:美国

  法人代表:

  鉴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乙方:(被特许者):XX

  地址:

  法人代表

  鉴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肯德基加盟合同范文二:

  甲方:肯德基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条 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事制度及处理程序》、《大厅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菜台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设备维修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肯德基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公司商标” 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肯德基X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肯德基X店(店面面积一般为250——500平方米,地址: 省 市 _____ 区 路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4.不定期对其下属特许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

  供潢图纸设计方案。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

  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特许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潢、招牌等物。

  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具、员工XX、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及其他之规定。

  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印有“公司商标”的;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三、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5,000——1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柜帐管理

  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营运状况。

  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直至终止合同。

  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XX。

  二、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三、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00元至500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一、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二、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一)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二)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三)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一、作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尚益来”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特许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尚益来”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特许加盟金。

  五、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特许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特许加盟金

  一、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金人民币八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特许加盟金。

  第十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

  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特许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 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特许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四条 店址选择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第十五条 开店筹备

  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修施工及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特许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

  店面进场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特许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店员工之雇聘

  一、为协助乙方筹备开业及维护商品品质、店面管理之统一形象,甲方可代为乙方店筹备员工(店内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但甲方需保证其所派往人员的技术与其职位相符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或拒绝接收。

  二、为强化特许体系的管理,在维持乙方正常经营前提下,甲方有权对在乙方店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调配,乙方不得拒绝。轮调人员具体调动时间以甲方人事部所发《轮调人员调动通知书》为准。

  三、乙方店就其所雇佣职员之筛选、聘雇、工作时间调配、管理、轮休、请假、辞退、抚恤、薪资、税捐扣缴、员工福利、资遣、退休,均由乙方自理,不得要求甲方补偿。且须符合政府颁布相关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甲方之专业建议,以维护良好之服务品质与形象。

  第十八条 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特许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二、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

  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特许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XX、容器、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合同。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

  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

  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

  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

  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二、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二、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

  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再培训。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四、 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

  五、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 六、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义务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宿(在该店内用员工,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

  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和配合甲方的各项特许宣传活动。

  三、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誉之事件。

  四、应如实将其上月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传真至甲方处,接受并配合甲方财务稽核。

  五、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各项应付款项,不得拖欠。

  六、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

  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合同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2、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 合同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 乙方无权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合同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

  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 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 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8)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9)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10)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1) 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立即:

  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

  2.不论是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7.乙方应登报声明,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

  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

  甲方: 乙方:____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以____________店地址为通知地址)。

  二、如一方对他方为书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 合意管辖

  合同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一、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合同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合同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 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利用自己的特许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二、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合同文本,受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特许加盟金不予退还。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特许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特许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五、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合同承受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须符合本合同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期限为五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___日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时,特许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合同的保证金。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 同、近似的商标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三、合同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

  四、乙方追加建店时,须通过甲方之审核,并另行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缴交相应费用后方可开设,否则视同违约。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另立补充文件,并经过双方签章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该负责人须在该店工商执照颁发一周内在本合同上签字,并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与乙方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肯德基XX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住所):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店负责人声明:

  本人愿意承担乙方在该合同中所有义务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章:

  日期:

  肯德基加盟合同范文三:

  特许加盟方(以下称甲方):肯德基XXX有限公司

  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被授权方地址(店址):

  被授权方店名及编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在 内经营甲方肯德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起止日期及费用

  1、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乙方,合同期限为一年,特许加盟费为_______元整。此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付完毕。

  2、管理费为每年,此款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并履行一年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肯德基的特许加盟业主,对外统称《肯德基》,店名后加乙方自定店址名。

  2、乙方自选营业地址独立办理经营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签订本特许加盟合同并授权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其授权的一公里范围内进行该项目的经营和授权经营。

  4、在正式营业、试营业之前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实质性的本XX的制作技术和方法,负责对乙方进行全方面的技术培训,达到甲方标准为止,否则乙方不得营业。

  5、甲方提供特许加盟店内的修设计图纸、牌匾、具、应季XX以及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保证乙方加工、制作和销售的XX口味以及服务风格一致,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贰仟元整。

  7、如乙方转让或出租特许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合同变更事宜,否则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退。

  8、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本授权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9、如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甲方与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10、甲方有权按物价指数统一变更管理费和所有调料价格。

  三、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

  1、为使乙方加工制作、销售的XX口味统一和所使用的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调料一致,甲方按照乙方使用量提供(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和内部调料),提供调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禁止乙方自行采购和向他方销售以上调味材料。甲方有权调整调料配方,乙方不得自行调整。

  2、应在调料储备量不足提前向甲方申请配送调料,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配送调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除外)。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特许加盟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乙方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内部调料和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的; 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具、XX、牌匾的;

  四、乙方如按照约定使用调料的,待本特许加盟合同终止时甲方100%返还保证金。

  五、乙方应在甲方共同协商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扩大地点。

  六、如乙方未按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的技术和方法,造成口味和服务不统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特许加盟合同,保证金不返还。

  七、本特许加盟合同所使用的调料和具款项当次结清,不得赊欠。

  八、本特许加盟合同的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追诉期为两年。

  九、本特许加盟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由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拆迁、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双方均免责。

  十一、关于特许加盟费的优惠待遇:

  乙方有意再一次在超过一公里的范围得到授权技术和方法,另行开店的,特许加盟费按1/3收取,其他条款按照本合同履行。乙方被授权一公里范围内另行开店的,甲方只收取管理费和保证金,不再收取特许加盟费,其他条款按本合同履行。

  十二、本合同甲方与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未严格按本合同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三、本XX特许加盟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十四、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省XX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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