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记账法的内容
借贷记账法的存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传入到中国也有近二百年的历史,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与理论基础,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信息社会。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借贷记账法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借贷记账法的内容
(1)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2)在借贷记账法下,任何账户都可分为借方和贷方两个基本部分。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都要按相反的方向记录,即一方登记增加金额,一方登记减少金额,而不是所有账户的增加或减少的金额都登记在一个方向上。至于哪一方登记增加金额,哪一方登记减少金额,则取决于账户所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资产与成本费用支出,还是负债、所有者权益与收入。
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期末如有余额,一般为借方余额,表示期末资产余额。
成本费用类支出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一致,但期末一般没有余额,如有余额,必定为借方余额,表示期末资产余额。
负债类账户的结构:贷方登记增加额,借方登记减少额,如有期末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结构相同。
收入类账户的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的结构一致,但在期末时,将本期收入增加额减去本期收入减少额后的差额,应转入有关所有者权益账户,所以期末没有余额。
在借贷记账法下,资产和权益两大类账户的结构是相反的,账户余额的方向,表示账户的性质,因此,可以通过账户的余额来判断账户的性质,这是借贷记账法的一个特点。
(3)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就是根据资产和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来检查各类账户的记录是否正确。
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有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两种:
发生额试算平衡法是用来检查全部账户的借贷发生额是否相等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
余额试算平衡法是用来检查所有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和贷方期末余额是否相等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账户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余额合计
这两种方法通常是月末结出各个账户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后,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来进行的。
借贷记账法的计算方法
试算平衡就是指在某一时日(如会计期末),为了保证本期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依据会计等式或复式记账原理,对本期各账户的全部记录进行汇总、测算,以检验其正确性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试算平衡,可以检查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并可查明出现不正确会计记录的原因,进行调整,从而为会计报表的编制提供准确的资料。
在借贷记账法下,根据借贷复式记账的基本原埋,试算平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本期发生额平衡法和余额平衡法。
(一)本期发生额平衡法
本期发生额平衡法,是指将全部帐户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分别加总后,利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来检验本期发生额帐户处理正确性的一种试算平衡方法,其试算平衡公式如下:
全部帐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帐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发生额是属于期间动态的会计指标,反映资金的增减变化,所以又称为动态平衡公式。)
这种试算平衡方法的原理是:在平时编制会计分录时,都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将其记入有关帐户经汇总后,也必然是“借贷必相等”。本期发生法平衡法主要是用来检查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进行各种帐户帐户处理时的正确性。
(二)余额平衡法
余额平衡法是指在会计期末帐户余额在借方的全部数额和在贷方的全部数额分别加总后,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来检验会计处理正确性的一种试算平衡方法。根据余额时间不同,又分为期初余额平衡和期末余额平衡两类。其试算平衡公式如下:
全部帐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全部帐户的贷方期末余额
全部帐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全部帐户的贷方期初余额
(余额是属于时点静态的会计指标,反映资金增减变动后的结果,所以又称为静态平衡公式。)
余额平衡法的基本原理:在借贷记账法下,资产帐户的期末余额在借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帐户的期末余额在贷方,由于存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所以全部帐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应当等于全部帐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余额平衡法主要是通过各种帐户余额来检查、推断帐户处理正确性的。
如果试算不平衡,说明帐户的记录肯定有错,如果试算平衡,说明帐户的记录基本正确,但不一定完全正确。这是因为有些错误并不影响借贷双方的平衡,如果发生某项经济业务在有关帐户中被重记、漏记或记错了帐户等错误,并不能通过试算平衡来发现。但试算平衡仍是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有效方法。
借与贷的会计分录对应关系
借与贷的对应关系有,单一型和复合型。单一型即“一借一贷”,借方有一个会计科目贷方也只有一个会计科目。复合型有“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多借多贷”。
一借多贷:借方一个会计科目对应(即金额的对应相等)贷方多个会计科目;
多借一贷:借方多个会计科目对应贷方一个会计科目;
多借多贷:借方多个会计科目对应贷方多个会计科目;一般只在一笔经济交易或事项客观存在复杂关系时才使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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