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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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基于署理记账事务的,为了充分肯定署理记账事务,1993年修正《管帐法》时增加了“署理记账”规则,允许那些不具有独自设置管帐安排或许装备管帐人员条件的单位,托付有关的管帐效劳安排进行署理记账,然后初次确立了中国署理记账事务的法律地位。
2. 依据1993年经过的《注册管帐师法》规则:第十五条:“注册管帐师能够承办管帐咨询、管帐效劳事务。”然后为署理记账事务的展开提供了合法的中介安排。
3.与此同时,为了详细规范署理记账事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署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署理记账的条件、署理记账的程序以及托付两边的职责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则。新修订的《管帐法》再一次确认了署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清晰规则:“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的需求,设置管帐安排,或许在有关安排中设置管帐人员并指定管帐主管人员;不具有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署理记账事务的中介安排署理记账。”
特征
署理记账是指管帐咨询、效劳安排及别的安排等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署理记账事务的中介安排承受独立核算单位的托付,替代其处理记账、算账、报账事务的一种社会性管帐效劳活动。署理记账的主体是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署理记账事务的中介安排,包含管帐师事务所、署理记账公司及别的具有署理记账资历的别的中介安排;署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有设置管帐安排、或许在有关安排中设置专职管帐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署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管帐效劳活动,是管帐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体现;署理记账在法律上的体现则是经过签定托付合同的方式来清晰和规范托付及受托两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件
一个单位是不是挑选“署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不是具有装备专职管帐人员的条件,这应当由各单位依据本身管帐事务的需求自主决定。通常来说,单位规划的巨细、经济事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请求等,是决定单位是不是装备专职管帐人员的主要因素。
由此可见,署理记账的托付单位应当且有必要是小型的经济安排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啥是小型的经济安排,中国现在并没有清晰的判别规范,通常能够依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状况进行综合判别。
需求清晰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不是设置专职管帐人员,应当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请求,是不是建账的终究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