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深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我市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三、 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国税网站可下载),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亦可直接进行网上免税申报。
深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提供资料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