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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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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文化就是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确立的、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模式。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促进或阻碍企业发展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属于思想范畴的概念。那么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国有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创新

  第一、国有企业努力树立社会责任伦理观。企业社会责任新观念要求国有企业改变对自身价值以及在新经济时代的位置与作用的认识,即认识到企业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企业不仅要生产经营以赚取利润,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承担企业道德和慈善义务。以西门子、宝洁等著名跨国公司为榜样,把“做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作为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对社会甚至是对全球的承诺。积极以SA8000标准为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特殊地位,更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精神,更深刻地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国有企业树立对知识价值的新认识。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和学习的迫切性,旨在建立一种学习型企业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把知识图强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国有企业一方面应强调全员学习、全面学习、不断学习的观念,注重群体智力的开发,着重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及对环境的敏锐洞察力、系统和辩证思维等,以促进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要把学习变为企业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努力学习别人的优秀东西并创造性地应用于自身领域,形成国有企业的新特色。

  第三、国有企业要更新对企业资本价值的认识。一方面,对于国有企业物质资本价值的认识上,物质资本仅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先进的技术、惊人的速度以及不断创新的能力才是企业在激烈的世界竞争中取胜的优势所在。要以价值增值和创造作为国有企业的核心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改变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认识,深化对人性的认识,建立一种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的国有企业文化。把“以人为本、以能为本”作为国有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这就要求一方面在国有企业里要发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优势,真正地做到尊重员工,关心员工;另一方面,要树立企业家管理文化,摆脱过去由党政干部管理企业的观念,努力建立完善的职业企业家管理制度,给予优秀的人才一个舞台,真正地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

  国有企业应该将其管理模式上升到战略管理和企业文化管理的高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树立远大的目标,用更高更远的目光来审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更强调国有企业要站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战略高度来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制定和企业制度的安排。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树立对企业文化的正确认识,更为强调企业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人的因素。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员工灌输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形成一种强凝聚力和推动力的文化氛围,从价值、制度和行为规范各层面来对国有企业员工进行整合,使国有企业员工在宽松开放的环境里,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主动为企业奉献自我,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的永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国有企业经营理念的创新

  第一、国有企业应牢固树立起诚信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企业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我国加入了WTO,这要求作为国民经济掌控者的国有企业,一定要按世贸规则办事,在生产经营中诚实守信,才能有效地与国际对话。国有企业要努力通过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牢固树立诚信理念等诚信建设来提升企业文化水平和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儒家文化宣扬诚信,重义勤俭,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信也”,这都已深深植根于人们心里。国有企业只有通过对这些理论重赋新义,弘扬继承儒家文化精华,才能逐步确立企业文化的根基。

  第二,国有企业应努力营造自觉的法律理念。在国有企业现今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来看,现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国有企业所处的信息技术时代的背景是法律背景,法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违背法律所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惨重。国有企业要进军国际化市场,成为时代的弄潮者,就要首先尊重法律,自觉地考虑遵守法律的约束,尽快树立自觉的法律理念。国有企业要全面地学习和了解法律,要懂得有效利用法律来进行生产经营,同时还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国有企业文化的内容:国有企业文化个性的创新

  企业文化的形式基本上是标准化的,真正不同的是企业文化的内涵和表现方式。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误区就是形式化和趋同化,而缺乏个性化。真正优秀的企业文化应该是个性鲜明的,根植于企业发展的内在过程,内化于企业员工的行为和作风中,体现在企业整体形象中的。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的特殊性质的企业,是肩负着社会功能和市场功能双重角色的企业,一方面与政府有源远流长的关系,同时又要面向市场,兼顾与客户的关系。因此,国有企业的个性化创新就应该立足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既把握政府对企业的期望又把握民众对企业的期望,找到实现政府和民众对企业期望价值的结合点,将其内化为企业的理念,使国有企业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一种鲜明的形象。

  国有企业文化应坚持吸收国外著名成功企业的企业经营理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补充。因企而宜,洋为中用,比如“顾客至上”、“产销统一”等。犹如SONY公司的提升日本文化与国家地位的企业文化,波音公司的领导航空工业的企业文化,默克的保护和改善员工的企业文化等,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独特的发展,选择自身的价值理念,把握住社会期望价值,才能营造个性的企业文化,能够成为引领潮流的先进的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国有企业的定位

  中国的国有企业主体最初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归全民所有”建立起来的,并且在接下来的三十年时间里,它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和主要支出渠道。在强有力的中央集权计划式管理之下,它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利润追求,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工厂”或者说是“生产车间”。1980年以后,随着“包”字(承包制)进城,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实行了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成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国家放权让利的改革又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这一功能),同时,国家财政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收入比重下降,国家财政投向于国有企业的支出也有所放缓,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租赁工厂”。

  随着199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式实施,市场化浪潮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强烈的冲击,也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提出新的要求。应对市场化竞争的需要,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国有企业重组与上市三个方面。“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冗员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将国有企业从不合理的社会负担中解放出来,兼解决企业急需的各种劳动力流动问题;国有企业上市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客观地讲,以上几个方面的改革都已经初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并没有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困难没有根本改观,国有企业投资仍然是财政支出的“黑洞”,是财政赤字的主要制造者。另外,国有企业融资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不能承受之重――国有企业大量上市融资,所融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或为母公司占用,或沉淀在企业的银行账户中,真正被企业用来进行生产经营的资金所形成的投资回报率也是相当低下的。统计显示,(2003年第三季度季报)沪市771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9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深市507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85% ;以2003年10月28日收市时1254只A股加权平均股价为6.98元 计算,投资者的毛收益率小于2.25%,即使全部拿来派现,其收益率也只与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相当。但这并不能对国有企业进一步在证券市场融资形成任何的妨碍,最近发行的长江电力融资规模甚至超过了100亿元。国有企业就象一块巨大的海绵,不断地吞噬国家财政资金,不断地从证券市场吸取资金而几乎不给予任何的回报,所以可以称之为“海绵工厂”。

  作为“国家工厂”,它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有企业定位;作为“租赁工厂”,它是与从集中走向相对分散的经济体制转型相适应的一种国有企业定位;这两种定位都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需要,因而对当时的财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 “海绵工厂”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投资领域必须重新界定。

  在一般性竞争经济领域,政府投资应该逐步退出,国有企业规模要不断减小,至少是不应该再追加投资(不管这些资金是来源于财政投资还是证券融资);在基础性经济领域和外溢性经济领域,政府应该加强投资,扩大国有企业的规模;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市场效率非常好的自由市场,“用手投票”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而推动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用脚投票”机制使得经营不力的企业及其经营者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而其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使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值。作为市场管理者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往往会降低市场自身的效率发挥,甚至引至市场崩溃。中国的B股市场实际上已经宣告彻底丧失资源配置功能(至少是),而A股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融资功能也正在逐步丧失。所以,就而言,一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进与退问题,二是要还证券市场一个清白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进退问题上,“进”是重点,“退”是难点。对于新增国有企业投资,不仅要把握投资方向,更要注重企业经营机制的再造,从而建立起具有有效产权约束和经营激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资机制和经营机制。具体来说,在投资方向上,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投资的力度,改变中国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严重的投资不足的问题。

  首先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虽然近几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大力实施,这方面的投资有长足的增长。但可以看出,政府在这类项目投资的过程中,过于强调其政治要求和利润要求,而较少真正从财政角度考虑。以江西南昌为例,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方面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所谓的“亮化工程”――注重城市的外包装如墙面装饰、路灯、绿化林等,城市的实质功能并无多大改进。另外,在修路架桥的过程中,过份依赖社会资金的投入,导致路桥收费的居高不下,无形之中增加了区域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成本,加重了城市居民的负担。因此,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一方面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预先优选出投资项目和方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资的力度,减少对民间投资的依赖性,从而淡化项目经营的利润追求,切实增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的福利。

  其次,在环境保护等领域,虽然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但由于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财政方面的投入则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出现环境保护事业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并直接妨碍了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政府可以在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在吸引民间资本追加投资的同时,加强政府对环保企业的直接投入。

  对于需要退出的国有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破产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应该坚决予以破产;对于经营不善,但亏损不严重的企业,可以先进行重组,同时鼓励、吸引民间资本或国外资本进行兼并、收购;对于经营效益较好或经过重组后扭亏为盈的国有企业,可以借鉴MBO等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造,实现“国退民进”。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作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在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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