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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法务

晓敏分享

  法务是指什么意思?法务是什么?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有关公司法务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关公司法务

  法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注:法务与律师的区别在于:

  1、法务是单位的员工,律师是独立于单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员;

  2、法务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领取律师执业资格。

  法务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工作职责

  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对客户、员工、供应商合同之拟定、修改、审核;处理及收集整理资料配合律师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法律信息并结合公司情况提出专业意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为公司提供咨询和法务意见书,提供客户及员工的法律问题咨询, 负责制订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工作流程

  1、合同类业务:拟定/送审/修改通知→当事人沟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合同拟定/审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合法性、风险程度等方面)→提交成果----反馈(范本化/相关问题处理)。

  2、咨询类业务:咨询请求→搜索信息(咨询对象、事件背景、当事人要求)→准备答复(方式选择、内容整理)→答复----反馈(形成建议/意见)

  3、建议、意见类业务:自主观察/信息收集/反馈→思考(性质划分、如何应对)→作出建议/提出意见(法律/管理角度)----反馈(制度化/移交其他部门)。

  4、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类业务:部门反馈/公司指令→根据法律要求/律师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参与具体过程→结案/争议进展动态报告----反馈(规范化措施建议/预防意见)。

  工作态度与目标

  预防风险、谨慎处事仍将是法务工作的基本基调,争取无争无诉是法务工作的根本目标。法务是一份“保守”的工作,倾向于低风险操作,在保障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追求效率。

  多学多问多了解,多理解多沟通多配合是法务工作的基本方法。通过望、问、听的方式来了解公司法律事务的运作流程、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关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仅要做问题的发现者,更要做麻烦的解决者。

  摸清各个部门风险,理清各类工作流程。与同事们继续保持良好的配合协同,在愉快的氛围中完成工作使命,一同降低风险,预防争诉,提高效率。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及早的发现并提出,将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司法务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并转让股份后仍需承责

  实践中,很多股东以银行借款或中介公司赞助的形式凑足注册资金,待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将其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而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该解释未做进一步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补充责任,即在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由抽逃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例

  2009年9月,公司A成立,工商登记股东为B出资200万元、C出资50万元。15日后,B以董事会会议纪要形式决定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决定暂向A借款200万元。最后,A将200万元转入B账户,用途为往来款。2000年6月,B与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将其持有的A的股份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转让给D。同月,A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亦提交至工商局备案。

  2010年,A向银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A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对于本金80万元始终未予归还。银行起诉A至法院并胜诉。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申请追加B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听证过程中,B指出A成立之初,尚未开展业务,资金限制,而B资金紧张,因此双方协商从A借款200万元。

  该借款行为可由B董事会会议纪要证明。经过中院和高院的两级听证,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属于B内部文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A发生正常借款往来的事实;B在向A投入注册资金后十余日即将其所投入的金额全部转出且未予不足,该行为应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据此,法院裁定追加B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与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本案的分析可知,股东抽逃出资并转移股份后并非可逃避法律制裁。立法者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规定了刑事责任,而且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因抽逃出资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签订阴阳合同等合同要当心

  丁某和易某,万某曾经共同投资深圳某电子公司。后来,因股东之间的矛盾,丁某和万某欲将股份转让给易某。三方经协商签订了三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丁某和万某均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易某,易某在合同生效后将转让款支付给二人。后来,万某依约得到了股权转让款50万元。而丁某的股权转让款10多万元则一分也未得到。经丁某多次催促,易某以资金紧张、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支付。

  丁某无奈遂起诉易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正当丁某和律师以为本案基本胜诉之时,易某交来一份经过见证的李、万、马三人签订的一元钱股权转让协议。怎么会有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丁某之前从未对律师提过有这样一份协议!原来,当初协商转让股权的时候,因万某急于出国,万某提议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于是三人上午签完丁某诉状中所提的转让协议后,下午就赶到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

  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三人再次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约定与上午签订的协议不同,为了交易方便和节省交易税费,经易某提议,这次的协议约定李、万二人将股份以1元钱转让给万某,其他条款基本一致。丁某当时并未在意这两份协议有什么不妥,反而基于信任,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当天,三人将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到深圳市市场监督局。

  三天后,市场监督局根据这份1分钱转让协议批准了这一变更。现在,针对丁某的起诉,易某将这一有利证据祭了出来,丁某的处境立刻变得十分被动。显然,这份经过见证的转让协议的分量可不轻,丁某因无力取得万某取得易某付款的证据而十分被动。而易某的代理律师则坚称丁某、万某基于亏损故将股份低价转手,并见证签订转让协议。鉴于易某事后独自经营公司确实效益不好,出现了亏损及仲裁费用高昂等因素,丁某与易某达成和解了结此案。丁某最终取得一半的股权转让款。

  本案提示:

  当事人签订合同一定要当心。尤其是出现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情况。本案中,如果丁某在上午签订的转让书上明确约定,以这份为准或三方有个补充约定,一元钱转让协议仅是为了登记需要,以之前签订的为准等约定。本案丁某就不会出现尴尬的被动局面了。实际生活中,在买卖房屋登记过户,劳动合同签订等交易事项中,经常出现类似的阴阳合同签订情况,务必要当心本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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