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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晓敏分享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

  较之过去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适用人群由原来下岗职工扩大到各类失业人群。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可享受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申请等各类优惠政策。因此,相关人员对办理该证主观意愿较强,我市人社部门也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办理。2011年,全市共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近5.6万件(含无为县办理0.46万件),仅镜湖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逾4万人,约占全市办理人数的80%,上述数据不包括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的人员。

  我市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基本集中在工业和商贸企业,地税涉及的行业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截至到2011年底,仅6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申请手续,安置人数共计68人,减免税款26.8万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人员占整个安置情况的比重微乎其微。全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人员约1.2万户,主要集中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另有一部分从事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约0.5万户。截至2011年底,地税部门共计办理1117户减免税申请手续,约占应享受户数的23%,减免税款557万元,其余户数多因规模不大,属于未达起征点户,因此未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

  二、存在问题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对扩大我市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涉及税种不全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只依次扣减应缴税额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种不含在内。这就意味着再就业减免优惠政策的实际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二)行业区别对待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首先,《通知》规定:建筑、娱乐、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等行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上述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其次,政策同时将房屋中介行业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外,而车辆等其他中介行业则不在限制行业,上述规定不利于税收公平。第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限制了其他企业(如非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再就业税收政策对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政策规定重叠不利于基层实际操作。目前,各类优惠政策品目繁多,如起征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真正享受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受限。此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易被钻空,如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再次办证经营和申请减免税,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无理由不为其办理,管理难度较大,不利于日常管理。

  (四)政策审批程序复杂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当前政策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首先要经过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认定,办理有关认定证明,再凭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手续较繁琐。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由于信息共享不够,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扩大优惠税种。只要符合再就业优惠规定的条件,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均可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应纳税税收入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的人员则实行1-3年免税政策。

  (二)扩大受益范围。政策应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目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附加条件太多,如: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我们建议把再就业优惠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等,无需有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再予以发放登记证规定,同时应包括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三)简化审批手续。税收政策应避免繁琐,从操作简便上着手,凡是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的企业,税收上都可以按每人每年设定定额或按比例减免的形式实行照顾。

  (四)加大部门协调。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协调尤为重要。我们建议各部门可成立联合办公机构,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收缴以及免税程序的审核、年检等工作;另一方面打造政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由社保部门对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年检等动态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税务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以切实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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