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申报流程_微型企业怎么样申报(2)
微型企业企业作用
1.减少贫困的有效途径。
微型企业尽管其规模很小,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拥有者和经营者大都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穷人”开办(拉翁迪·阿尔沃森,1999),它们往往得不到政府的帮助,也不受政府的重视,但是大量存在的微型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往往为处境最艰难的家庭提供主要经济保障。因此,作为世界各地数亿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微型企业对个人、家庭和国家经济的深远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为减贫做出了显著贡献,在减少贫穷化方面具有其重要的作用。
2.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
微型企业之所以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原因在于微型企业单位投资的劳动力(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就业弹性)都明显高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而且创办微型企业所使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用性更强,新微型企业创办速度更快,从而使得数目众多的微型企业在总量上提供社会的就业机会更多些。因此,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不仅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之策,它对国家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拉丁美洲,5人以下微型企业的雇工占非农业劳动力的一半,在非洲占三分之二。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和瑞士,中小企业提供了 1.22亿个就业岗位,在2050万家中小企业中,93%的是微型企业,即雇员在0人~9人之间;6%的是小企业,即雇员在10人~49人之间;而中型企业,即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只占不到1%。
3.培训大批的企业家,提高了民族素质。
微型企业除了能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就业,稳定社会,还在于可以培训大批的企业家,从而提高整个民族创造欲、革新意识、冒险精神、勇于开拓的素质。企业家是在企业优胜劣汰中寻找自己的生存空间,胜利和失败是企业家必须面对的两道门槛,在失败中总结经验,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是衡量成功企业家的标尺。据统计1997年硅谷内有2000家企业破产,又有3500家企业诞生。这些企业大多数是小企业,70% 的企业少于10人。据李新春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前从事的主要职业是个体户,占36.9%,若考虑到农民企业家相当一部分原来就是个体户,两者加起来超过50%。另据抽样调查,浙江的数十万户私营企业主,70%以上只有初中以下学历,近80%出生于农村,近三分之一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早期作坊式家庭工业是农民成为企业家或经营者的主要孵化器。
4.培育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
微型企业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依靠团队力量,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一个小小的扰动可以通过系统的加乘作用放大。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型企业或公司就是由微型企业发展而来的。美国的微软和惠普公司就是成功的典范。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统计,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每年新形成企业300多万个,90%以上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在信息经济下,企业规模超大型化和蓬勃兴起的微小规模的企业构成了现代企业规模的两极。一方面,企业间的横向扩张盛行,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超大规模的企业不断涌现,在新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制造业或经营为核心能力的企业大型化、巨型化发展格局;另一方面,企业的微型化趋势也非常明显,微型企业数量的猛增,尤其是以研发为核心的创新性微型企业的涌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活力。有专家断言,“美国新经济”实际上是创新型小企业经济。
5.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
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是紧密联系和互相依托的,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使社会局面得以稳固。大企业与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是一种特定的结构功能关系,现代经济是一种系统经济,或者说是生态经济,没有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是很难想象的。我们需要阳光普照,需要明月当空,更需要繁星满天。数目众多的微型企业对缩小中国地区经济差距、突破“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微型企业促进措施
日本
1.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战后,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涵盖了微型企业,从而有力推动了微型企业发展。
2.建立健全相关金融体系。日本先后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形成了对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同时,还专门成立“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
3.形成面向微型企业的中介服务网络。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形成了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企业服务网络。微型企业可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
4.建立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在日本不仅发挥着政府与企业的功能,而且还是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政府通过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机构,落实有关支持微型企业的政策。政府也不断改善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经费和所需的专项补助金,提高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目的。
美国
1.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奠定了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通过《机会均等法》,进一步完善向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机制。1980年通过《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规定美国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微型企业的竞争情况报告。之后,美国又陆续通过了多种扶持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2.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法》实施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正式成立。SBA的主要职能有:制定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监督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微型企业的需求,维护微型企业的利益;向微型企业发放直接贷款、担保贷款或特别贷款;为微型企业提供各种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管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从而有效的促进了微型企业的发展。
3.建立贷款及信用担保体系。1953年,美国实施《小企业融资法》,从而奠定了微型企业融资制度的基础。截止到2000年,政府累计向微型企业提供的贷款达1617亿美元。
4.税收优惠。美国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微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美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企业新投资税收;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实行特别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下调25%;资本收益税调整为20%,等等。美国除采取一般税收优惠扶持微型企业外,还利用政府订货政策在财政上给予微型企业支持。
意大利
在对微型企业实施扶持过程中,意大利始终坚持对落后地区实行特别照顾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和减免租税的政策。此外,意大利政府还对微型企业提供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多种优惠。2006年意大利提出振兴“意大利制造”的商品出口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为提高意大利微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加大财政投资、免除企业缴纳工商业大区税(IRAP)和促进国际化等措施。在金融服务方面,意大利政府专门开设SPI企业孵化器中心,以支持处于萌芽阶段的微型企业,为企业家提供设施齐全的办公场所、市场开发与金融服务,包括风险投资资金,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发展中国家
微型企业在马来西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此,马来西亚确立以“微型融资”作为扶助“微型企业”的主要手段,构建一个全面的微型融资框架。根据这一框架,马来西亚指定一些银行,以相对优惠的条件,专门向微型企业提供“微型资金”支持。同时,鼓励这些银行为企业服务,使各类微型企业能持续获得充足资金扶持。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也致力于发展面向微型企业的“升级计划”,为微型企业提供与其成长相适应的资金援助等。
巴西鼓励微型企业法律的草案规定,给予年收入3.6万雷亚尔以下的微型企业和开发者在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用工等方面予以特殊鼓励。巴西总统签署“微型和小型企业法”将于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一种“超简单税”,以此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巴西还积极鼓励向微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采取措施鼓励微型企业出口。
中国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支持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已出台多条措施和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以及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商业银行也大多结合自身情况通过降低贷款门槛,创新贷款产品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并取得积极成效。然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率的硬性规定以及小微企业不良率较高的经验教训,都在束缚商业银行“大展拳脚”。以2008年的数据为例,截至当年6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达22.2%,比当时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7%。
微型企业财税政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措施。
财税政策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仔细观察,此次会议确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将从减少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增加资金支持力度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鼓励并支持其发展。
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至3%,显著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
2010年1月1日起,中国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政策,同时指明了新政策的制定方向,力度较大,出台及时,既涉及所得税还包括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负效果是最直接的,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意义尤为重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记者。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专家指出,这一政策的延续相当于变相地减少小型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包括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的难题,在财税政策方面,中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其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近几年,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国设立了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每年财政安排的资金连续提高,资助了几百家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
白景明指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亮点就是充分发挥财税与金融政策的协调作用。考虑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成本和风险相比中型企业较高这一特点,用财政支持金融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就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从不同方面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快速增长,体现了国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视。这是支持方式的创新,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这一做法,未来可以考虑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监督专项资金运行效果。”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根据财政部介绍,截至去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438.1亿元。2009年和2010年共安排233.2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数的53.2%,为历年来增长最快的时期。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指出:“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中国就业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考虑到这些企业的规模和融资方式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应与大中型企业有所区别。同时,这些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需要财税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套执行,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帮助小型微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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