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小知识法律常识
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那么你对法制教育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法制教育小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教育小知识
1、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示牌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3、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
4、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律师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5、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到期之后两年内未催要,你将失去自己的权利。
6、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违法。
7、如果你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随便调动,除非你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你劳动报酬。
8、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
9、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饶你。
10、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役等行为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不管你是否年轻,但你应关心你的单位是否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12、如果你看到歹徒正在对一名妇女施暴,你可以拔刀相助,直至犯罪分子不再实施犯罪即可。
1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别忘了父母遗产,也有你一份。不过你必须尽到赡养义务。
14、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16、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17、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18、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19、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法制教育小常识
一、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夜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四、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六、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七、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八、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九、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生活必知法律常识
莫把协议当收据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将妇女丙介绍给未婚男子丁做对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义向丁索要现金2400元。随后,丙和其母亲在丁家居住了两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节后,媒人甲、乙与丁的两个姐夫戊、戌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丁与丙的婚姻纠纷,经女方及媒人们同丁的亲戚戊、戌协定,由女方退给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两个姐夫戊和戌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协议将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媒人归还协议中约定的2300元钱。两个媒人均辩称这2300元在签协议时已付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两个媒人请求法院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但他们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个媒人的请求,判令两人在5日内给付丁2300元。
【评析】两个媒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真的已将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只有他们4个人心知肚明。这份协议只能证明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到底这笔钱付了没有,这份协议本身是不能证明的,因为这份协议没有记载这笔钱是否已给付。
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协议不是收据,付款一定要向对方索要收据,或者在协议中注明款已付。
别将收条写成借条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组织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钱。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费为由向甲公司要钱,甲公司付给其5000元,乙当时为甲公司写了借条,载明借到甲公司现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进行了结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项款项(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这5000元生活费)后,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工钱1.5万元,甲公司当时为乙打了欠条。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应予抵销,主张只应还乙1万元。对此,乙认为2005年11月份的这张5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甲公司预付给乙方的工人生活费,该款的时间由于在结算之前,在2006年1月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这5000元已扣除的证据。
最后,法院以借款与欠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这5000元在结算时没有被扣除,从而在认定这5000元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判令甲公司偿还乙工钱1万元。
【评析】借条和收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是借了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表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收条则是在收到了他人交来的财物时为他人书写的凭证,反映物资的流通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给乙的5000元现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工钱,乙在收到这笔钱时本应当写张收条,却写成了借条。同时,在2006年1月双方进行结算时,按习惯做法,这5000元也应当扣除,但问题是乙提供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尽管这笔钱发生在结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这5000元与甲公司欠乙工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为时间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视为这5000元没有被扣除。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收到他人预付给自己的工资时一定要写收条,而不能写成借条。若写成借条,在随后结算时,一定要索回自己写的借条。
借给他人钱不能收收条
【案例】2005年9月8日,张某因生活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交给张某5000元,张某当即打了一张收条给王某。半年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庭上,张某否认收到的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辩称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还款时,由于当初王某写给自己的借条丢失,王某要求自己为其书写了这张收条。原告王某也举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买卖合同关系等。王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收条所记载的款项实为借款,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注意到收条与借条的差别。王某仅以收条来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很多人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现金,既然如此,那么,被告张某就是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这5000元债务。其实,这是对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借条是借了他人钱物时给对方写的凭据,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单独反映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仅凭借条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收条是在收到他人交来的钱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收条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上载明的钱物可能是合伙投资,也可能是应付货款等。因此,仅凭收条主张权利是不行的。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收条不是借条,借给他人钱物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而不能写成收条。
借给他人钱要让对方当场写借条
【案例】林某和乔某是好朋友,林某因做生意资金缺乏,便找到乔某提出向其借款3万元,乔某答应3天后将钱交给林某。
3天后,乔某电话通知林某到其家里取钱。林某便来到乔某家里,当时,乔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林某,林某将一张早已写好的借条交给了乔某,乔某看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便收下了这张借条。后由于林某迟迟不还这笔借款,乔某便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林某否认自己曾向乔某借过钱,并称乔某持有的借条是乔某伪造的,不是自己写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认定:借条上的字迹都不是被告林某所写。原告乔某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林某曾借过自己的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尽管原告乔某持有借条,但由于这张借条不是借款人林某当场书写,而是林某早已准备好的,因此,这张借条完全有可能是林某事先让他人写的,司法鉴定结果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究竟这张借条是谁书写的,茫茫人海何处觅?其实,作为出借人的乔某完全应当想到这张借条不是林某书写的,他当初就不应该收下这张借条。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初的疏忽招来的是3万元打了水漂,换来的是沉痛教训。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借给他人钱时,一定要看着让借款人当场写借条,切不可收下借款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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