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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有哪些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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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社会中很多人未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去进行偷税漏税行为,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偷税漏税行为,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偷税方式主要的种类

  1,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在制造虚假信息,例如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税务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2,建立(创作假书,记账凭证),改变(书籍,记账凭证修补,改变),隐匿和销毁帐簿,会计凭证;

  3,不依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绝;

  4,在书籍更多的支出(以抵消或减少他实际收入)或少列收入。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弄虚作假,隐瞒逃避税收违法行为。至于小支付或不支付税款。故意少报,或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故意抬高成本,乱摊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改建,破坏票据或凭证,帐簿。逃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逃税罪,属于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构成逃税罪将依法惩处。

  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不是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是逃避?逃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会计系统,或者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的主要原因

  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的行为。

  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来。甚至,

  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企业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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