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简介
中国茶国际茶文化研究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管,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茶文化研究团体,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简介,希望对您有用。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简介
中国茶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广泛联合国内外茶学界和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和文化;开展文化学术交流,加强合作,增进友谊;倡导茶为国饮,加强社会文明,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倡导“茶为国饮”,一直坚持通过举办茶事活动,带动茶文化旅游、促进茶经济发展、造福广大茶农。研究会主办或协助各地政府开展了各种各样的茶文化活动。如先后多次召开国际茶文化研讨会、国际茶叶大会和全国性茶文化工作座谈会,举办中国(杭州)西湖国际茶文化博览会,举办全国茶艺之星大赛,全国民族茶艺大赛,全国茶道、茶艺邀请赛等。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积极开展茶文化研究工作,不断丰富茶文化内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先后在国内外出版发表了《茶为国饮》、《中国茶文化》、《茶之初》、《杭州梅家坞茶文化村》等专著和文章。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下属的浙江省华韵职业学校和对外培训中心为全国和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初、中、高级茶艺师及技师、评茶员。研究会还与浙江林学院(现浙江农林大学)合作,共同筹建了我国首家茶文化学院。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A INTERNATIONGAL TEA CULTURAL INSTITUTE 缩写为:“CITC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茶学界、茶文化界、茶企业界和爱茶人士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学术性民间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倡导“茶为国伙”,弘扬茶文化,促进茶经济,造福种茶人和饮某人;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影响;开展学术研究,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普及科学饮茶知识和茶文化知识,增进国民身心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国际茶人间的友谊,加强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明发展。
第四条 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农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讧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际性的茶文化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
茶文化研讨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举行),不定期地举办专题性的
活动;
(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
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与茶文化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企业,以及茶文化和茶业界知名人士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奉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建立有茶文化杜团的地区,可以通过镇地区杜团或研究会联络机构集中申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茶文化活动信息和其它有关 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合成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都审在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长;
名誉副会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奉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奉团体为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囊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轻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井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副会长人选可在各地茶叶社团组织、教学科研单位等机构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设立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戊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奉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产来潭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奉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农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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