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首设人物奖 对学术不端零容忍
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近日发布,首次设立人物奖奖种。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北京市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奖励办法》进行解读。据悉,201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即将启动,并会全面按照新的《奖励办法》实施。
首次设立人物奖,加强人才激励
日前,北京市政府印发了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这是《奖励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历经的第四次修改,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改,在奖项设置、奖励等级、提名方式、评审机制等多个方面都有重大改革。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将由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六个奖种组成。其中,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是《奖励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首次设立的人物奖奖种。
在奖励范围上,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0周岁的个人;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同北京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提升北京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的外国人。
三个奖种分别聚焦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外籍人才,对增强科研工作者的获得感、责任感与使命感,突出科技奖励的人才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凝聚创新人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奖分设奖种,推进分类评价
项目奖将分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分别旨在奖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项目奖在奖种设置和奖励等级方面的调整,为科技奖励构建了更完善的分类评价体系,体现了北京重点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政策导向,并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实现了有效对接。
全面实行提名制,明确提名者义务
为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实行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的《奖励办法》改“推荐制”为“提名制”,首次将个人纳入提名者范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两院院士”、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获奖人可作为提名者。
新的《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了提名者的义务:提名者应当符合提名规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明确法律责任,学术不端行为将撤销奖励
新的《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已授奖项目也将面临撤销奖励、追缴奖金的处罚,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按照规定共享到北京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于组织奖励评审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奖励办法》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亮剑”,严惩学术不端,以诚信为基,以制度为石,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诚信管理和责任体系,旨在维护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重构评审组织、完善评审监督程序
为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透明度,新的《奖励办法》对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也进行了完善,构建了包括奖励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监督体系,并明确了各委员会的职责。
为了提高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开放程度,人物奖在评审过程中参照国际惯例,引入同行评议环节,由同行专家给出评价意见,作为评审的参考。
为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奖项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新的《奖励办法》加大了公示力度,形式审查、初审和评审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异议。
新的《奖励办法》将为北京科技奖励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的作用,对推动北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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