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首都医科大学创建于196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学院路10号。学校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新增的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首都医科大学学校简介
首都医科大学建校于1960年,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著名泌尿外科专家、两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吴阶平教授为首任校长和终身名誉校长。是全国首批基本医学院校,是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医疗的重要基地,也是优秀医学人才的摇篮。
首都医科大学优势学科:
首都医科大学的优势学科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多个领域。学校的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多个学科位列国家“双一流”高水平学科。
首都医科大学师资力量:
首都医科大学拥有一支实力雄厚、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截至2021年,学校有教职工近5000人,其中专任教师2700人。学校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包括两院院士、千计划专家、长江学者、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首都医科大学录取分数线:
以下是首都医科大学2022年部分专业文化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成绩一段控制的分数线(本科一批/二批分数线):
专业 | 本科一批 | 本科二批
-|-|-
临床医学 | 673 | 640
麻醉学 | 634 | 570
预防医学 | 621 | 549
药学 | 610 | 547
基础医学 | 613 | 543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等原因影响,录取分数线会有所浮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院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3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北京郊区定向班”、“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班”,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约1%的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或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份。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105%。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志愿在前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综合科目成绩或选考三科总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
3.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福建省、辽宁省和江苏省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的选考科目详见各省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4.对于报考我校“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专业的考生,具体要求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高水平交叉人才培养“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报考须知》。
5.我校2023年临床医学(乡村医生)高职自主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6.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首医阶平班”和“5+3”一体化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2.单科成绩要求:“外培计划”要求外语单科成绩预防医学专业不得低于125分、护理学专业不得低于100分,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3.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3)各专业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4)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5)肝功能异常者报考医学类专业不予录取;
(6)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4.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的要求: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招收女生和有专业志愿的男生,若男生未报考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不予调剂;鉴于护理和助产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身高不低于1.55米。
5.北京郊区定向生的要求:在北京地区招收本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郊区定向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面向定向单位所在区户籍的考生,不能跨区报考,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教学过程在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进行。录取后考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考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
6.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生的要求:在北京地区招收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北京急救中心定向),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面向北京市户籍的考生,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教学过程在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进行。录取后考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考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7.内地高中班的要求:学校招收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和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在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学习培养,住顺义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培养。
8.新疆民族预科班的要求:学校招收新疆民族预科生,招生类别为“民考汉”,考生录取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录取专业转入我校学习。
9.根据《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首医大校字[2019]118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
1.学费:“首医阶平班”:本科阶段6000元/年,博士研究生阶段10000元/年;“5+3”一体化本硕连读专业:本科阶段6000元/年,硕士研究生阶段8000元/年;本科专业:医学类专业6000元/年,工学类专业5500元/年,管理学类专业5000元/年。
2.住宿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750-1200元。
3.临床医学(北京郊区定向)、预防医学(北京郊区定向)、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定向)专业免收学费和住宿费。
以上费用标准以2023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一次性困难补助、困难生绿色通道、困难生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北京市及社会力量冠名设立的其他助学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hsh.cc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申诉电话:(010)83911042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