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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梦就要中国难题”

辛向阳分享

■实现中国梦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不断解除“中国难题”,在更高的层面上重新焕发中华民族的创新活力,为人类作出更新更多更大的贡献。

在今年两会闭幕式上,指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这就把中国梦与每一个中国人紧紧联系在一起:每个人都应当是实现中国梦的主体力量,每个人都应当成为实现中国梦的积极推动力量。

实现中国梦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优势。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着我们民族文化的深厚基础,也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革命先烈的理想和夙愿。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制度先进性的红利外溢,成为世界性“国家梦”的国家都是在其社会形态具有典型意义的时候出现的,因而其制度比较先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这样的制度。

四个“中国难题”

当然,实现中国梦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中国难题”。

第一个难题就是存在“利益铁藩篱”。2012年12月,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改革的某些原本属于广大民众的利益被少数人所独占,并呈现出刚性化的特点:其他人很难进入被少数人独占的利益领域;其利益一旦被触及,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就像所言:“现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这就是典型的利益藩篱。既有传统资源性领域的藩篱,也有公共服务领域的藩篱;既有行政垄断领域的藩篱,也有行业监管领域的藩篱。

第二个难题就是存在着“制度天花板”。例如,有些制度原本是为了激励科研人才更多更好地出成果,但由于制度会带来很多的附加利益,包括收入、住房、交通以及医疗等方面的高收益,于是制度的受益者就会长期地占有或者终身占有该利益,后来的年轻人就会逐渐被制度堵死发展的空间。又如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挂职制度,原本是为了使一些干部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更好地成长,但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一些挂职者成为升职中的“空降兵”,这些“空降兵”往往能够绕开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某些程序与环节,不仅造成选拔程序的虚化,而且会严重伤害那些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兢兢业业工作的干部。有些产业政策像玻璃门,设定了一道又一道的门槛、禁区,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就限制了许多人进行创新的权利。

第三个难题就是存在着社会流动的“堰塞湖”。这突出反映在教育上。中国人民大学前校长纪宝成在今年3月曾经讲:“现在几乎没有市委书记、市长与县委书记、县长的孩子上职业院校,就连说职教重要的人的孩子一般都没有上职业院校。”“职教简直成了‘平民教育’的代名词。很多老百姓的孩子上职业院校是无奈之举。”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与麦可思研究院的调查数据也指出:2012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户籍学生占到在校生总数的82%,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70%;父母为农民、工人的学生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80%。

第四个难题就是存在着特权的“金钟罩”、“铁布衫”和“隐身衣”。由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加上市场经济某些“资本权力”的渗透,少数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看作高人一等的特殊人。他们把特权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无论做什么事都是一路绿灯,在任何领域都是VIP。这些隐形的特权往往是以牺牲普通人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为前提的。

如何解除“中国难题”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多、更好、更优质的发展机会。首先要打破利益藩篱,使改革开放释放出来的红利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打破利益藩篱的办法有很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坚守人民政府的底线,防止政府被俘获。政府部门制定重大公共决策时,应当公开透明,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重大决策制定。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其次,要推动促进社会公正的改革,不断地清理有碍社会公正实现的规则,特别是诸多的潜规则。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推进社会领域的相关改革,促进社会的纵向流动。第三,要不断突破“制度天花板”,使制度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而不是制约人们发展的障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有些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发展的障碍。应当对这些制度进行清理,建立适合新世纪新阶段的制度,为人们的创业、创造、创新提供强大的制度基础。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抓紧建设配套的社会基础设施。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两种基础设施:一种是诸如道路、桥梁等方面的物质基础设施(或者称为硬件基础设施);一种是社会基础设施(或者称为软件基础设施)。

社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就是保障性基础设施,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全民医保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标准体系等。应当下大气力把保障性基础设施高质量地建设好,使之成为网络化的体系。第二类就是公平性基础设施,如公平的教育制度、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分配制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教育的不公平从长远看会危及社会的发展,更危及人们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公平的教育与医疗保健还是个人自由的核心问题。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出版了《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提出发展的核心是个人实质自由的扩展,所谓个人实质自由是指政治参与、接受基本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等。阿玛蒂亚·森一再强调以下观点:自由在发展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发展被看作对实质自由现状与能够潜在达到的水平之间差距的排除。第三类就是监督性基础设施,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及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治。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破除利益藩篱,还是解决社会流动“堰塞湖”,都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要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遏制极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对于普通百姓创办企业的利益剥夺。早在2001年2月中纪委就印发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2月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些规定和准则是符合实际的,发挥了其积极作用。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把成熟的规定和要求逐步法制化,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国家法律。

实现中国梦不是要回到盛唐或者“某某之治”,也不是要建立什么朝贡体系或者天朝帝国,而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不断解除“中国难题”,在更高的层面上重新焕发中华民族的创新活力,为人类作出更新更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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