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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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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在公积金的存缴与提取方面的管理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差距,下面学习啦小编为您提供南通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其中涉及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信息。

  南通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住房;

  (二)拆迁安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

  (五)租住住房;

  (六)火灾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十一)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

  (十四)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南通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第六条 购买住房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

  1、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销售发票(房屋契税发票);

  2、提供规范的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二)购买二手房

  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销售发票(房屋契税发票)。

  (三)购买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

  提供有效的购房(代建)合同(协议),首付款的有效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房

  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材料和房改专用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专用票据。

  第七条 拆迁安置提取

  拆迁安置实行实物安置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协议书(意向书)或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第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各集中居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并应经实地勘察正在实施大修行为。

  第九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被抵押在银行或产权管理部门的,提供银行或产权管理部门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属于期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清单。

  (三)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条第1款第2项。

  第十条 租住住房提取

  (一)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提供租住住房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效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租住住房,提供毕业证书、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等。

  (三)属于以下特殊情况人员的,提供租住住房有效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南通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持市、县(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

  3、承租廉租住房的人员,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领取南通市企业较低标准工资的人员,提供领取企业较低标准工资证明;

  5、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

  6、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火灾、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提取

  (一)遭受火灾的,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出救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二)遭受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提供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证明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件。

  (二)其他情形符合有关退休规定的,提供退休证、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定居签证证明。

  第十四条 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提取

  (一)户口迁移的,提供户口迁移有效证明或所在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

  (二)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三)总公司内部跨行政区域的工作调动,提供调令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总公司人事部门的出具的工作调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提取

  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六条 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供残疾证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供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偿还个人债务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二)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十九条 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供户籍证明(农村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职业注明为粮农的家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界定户籍性质证明等),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提供户口簿,且户口簿与其身份证上居住地址一致,皆为农村居住地(需注明“**街道**镇**村**组”), 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性质的界定可参照《农村地名库》。

  (四)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外来择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2十条 缴存人死亡提取

  (一)死亡人缴存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低于1000元的,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供死亡证明、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以上留存的材料须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签字),同时出具书面申请。

  (二)死亡人缴存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超过1000元(不含)以上的,必须提供《公证书》。

  第2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2章第五条第1款(一)至(六)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期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人的父母(以下统称“家庭成员”)可同时提取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家庭成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的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父子、母子关系有效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有效证明(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可免提供未婚证明,在读大学生未婚证明可由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

  第2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2章第五条第1款(一)至(十五)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除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2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2章第五条第1款(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在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或发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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