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预算基础知识是什么
很多得人都会想要考造价员,所以大部分的人都会想知道工程造价预算有哪些知识。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程造价预算基础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造价预算知识
(一)预算定额的概念
预算定额是指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
(二)预算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2、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确定标底和标价的依据;3、是建筑单位拨付工程价款、建设资金和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需用量计划和统计完成工程量的依据;5、是施工企业实施经济核算制、考核工程成本的参考依据;6、是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依据;7、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三)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
1、社会平均水平的原则
2、简明适用的原则
3、坚持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预算定额的编制依据
(五)预算定额的编制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
2、收集资料阶段
3、定额编制阶段
4、定额报批阶段
5、修改定稿、整理资料阶段
(六)预算定额各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1、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量单位的确定
凡物体的长、宽、高三个度量都在变化时,应采用“m?”为计量单位。当物体有一固定的不同厚度,而它的长和宽两个度量所决定的面积不固定时,宜采用“㎡”为计量单位。如果物体截面现状大小固定,但长度不固定时,应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2、预算定额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人工消耗指标的确定
包括基本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1、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保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期限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3、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修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但不能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工程造价的知识
建筑工程的发包: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直接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的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大型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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