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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的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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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的准妈妈们还在担忧产假么,这种事情是很多人都会担心的。赶紧看看2017年青海省产假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青海省产假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青海省产假最新规定

  青海新计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省两孩政策规定

  据青海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青海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 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等 情形可按《条例》规定生育。

  可以再生育的情况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2、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3、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5、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6、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条例》规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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