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最新规定要点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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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服刑人员减刑政策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被限制减刑了以后还能假释吗
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
职务犯罪减刑从严掌握
《规定》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
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
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对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释的,也重申了法律规定。
老幼罪犯假释放宽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
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
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权钱不能换减刑
近年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这次新出台《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此外,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
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增加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增加规定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增加规定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还增加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突出三特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依法该宽的,在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上充分体现,对于罪行严重的,设计相应条款予以从严。
二是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对减刑条件做了科学的调整,解决了减刑过快、实际执行时间偏短这些突出的问题。新增了20多个条文,解决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删除了过去司法解释中一些程序性的条文。
三是操作性更强,为推进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过去这类案件审理曾经有一些流于形式的现象。而新的司法解释,把减刑、假释的条件做实了,把要件做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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