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范文(2)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四
为做好学校物品的采购、发放、使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物品的采购。各处室申请购物时,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确需购买时,写出申请,贵重物品,须经校长批准,办公必需品,由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
2、经批准购入的办公、生活用品, 维修物资一律交保管员入库,登记造册,记入库存资料明细账。
3、使用人领取物品时,须先填写领料单,经后勤处长或分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领用,保管员见单发放,未经批准,不得发放。
4、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的管理实行责任制。教室的门窗、玻璃、五金件、照明灯具、黑板、桌凳、电教设施及学生宿舍的门窗、玻璃、支撑、拉手、照明灯具、床、橱等,有使用班级管理。每班设一名物管员负责该项管理工作。各科室所配的办公用品及门窗、玻璃、照明灯具等有使用科室负责人管理。后勤处是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有后勤副处长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校产管理员具体抓该项工作,做到月检查,月总结,实行周通报制度。
5、各班级、各宿舍、各处室的物品增减时,须经分管校长、后勤处长核实,需报校产管理员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理。
6、后勤处定期对物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量化积分、纳入优良班集体、星级寝室和优秀教研组量化评比之中。
7、损坏公物,自觉修理好,否则按学校损坏公物赔偿制度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加倍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
8、教职工个人不得借公物私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有管理人员办理手续后方可领用,并按时归还。其他单位借用公物必须经校长批准,管理员办理手续后方可领用,管理员要按时追回。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五
(一)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作好财产物资采购的计划,并努力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1、一般财产物资的采购:
学校在资金综合安排的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的计划,以及各科教学的需要,结合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教学需要与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采购计划,经校长批准后分期分批地执行。
专用(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配备标准,结合本校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 大批量的财产物资采购以及采购计划中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的项目,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定手续。并由区教育局设备组统一采购。
2、精贵仪器设备的采购:
精贵仪器设备的采购,学校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采购理由、效益预测、造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由区
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仪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或由区教育局统一采购。
3、仪器设备的自制或改造:
自制仪器设备或改造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在加工制造前应先制定出自制或改造的预算计划;在加工制造中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避免材料及零配件的浪费;在试制完成后,应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予以验收入帐。
二、作好财产物资的采购工作
1、购物必须先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总务处主管签字审核后安排统一采购,(超过500元须经校长签字) 大件物品的采购规范,单件物品1000元以上或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采购。
2、财产物资的采购必须遵守市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劳务费”,确有“回扣、劳务费”发生,应及时入帐,对劣质产品以及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要坚决予以抵制。
3、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学校必须在上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时予以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凭政府采购编号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凡没有列入计划的,又未经领导审核批准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二)财产物资验收管理制度
1、学校财产管理员对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都应根据采购(调拨、捐赠、自制)进来的实物和有关原始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对精贵仪器设备应会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2、验收无误后由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财产管理员自己留存,并根据此单入帐,同时将其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定位存放,以便于清点和取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于会计入帐;一份可连同实物交学校物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使用部门作为记帐凭证。
3、物品验收后,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其进行编号(编号位置要固定,书写要醒目、整洁)、入库、入帐。
4、经费报销者必须持采购物品的发票和由财产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签字的验收单,到财务部门报销,凡未经验收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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