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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决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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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你对行政复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决定

  一、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

  二、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

  相关案例

  老刘将自己的摊位租给小李经营,但是几年下来,两人因摊位租赁费问题发生了争议。后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找他们做调解工作,在调解员的极力撮合下,老刘和小李达成了调解协议,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

  但是回家后,老刘和老伴一合计,觉得调解结果不合算,认为调解员偏袒了小李。于是,老刘就找到县政府,要求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进行行政复议。县政府工作人员拒绝了老刘的申请。

  疑问

  为何县政府工作人员拒绝了老刘的申请。

  解答

  老刘提起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就属于上述的第三类: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不可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偏袒对方的,可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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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2、审理的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3、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4、审理的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协作会议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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