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犯罪的特征和规律是什么
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与发展,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对于高科技犯罪,要了解其特征和规律,才能更好的避免高科技犯罪的发生。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高科技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相关法律知识。
高科技犯罪的特征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以具有静态性质的刑事法律为依据展开系统研究的规范学;而犯罪学则是一门事实学,是以客观存在的动态社会危害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和应受处罚。因此,我们必须以高科技犯罪的特殊性为切入点,来研究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发展规律。
(一)犯罪领域的特定性
任何类型的犯罪之所以能独成体系,首先是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高科技犯罪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其行为都具有与高科技领域相关这一特殊规律。
例如信用证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骗财行为,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产的行为都需要具有这方面的技术知识;运用化工原料麻黄碱、茶碱、咖啡因制造、摇头丸等毒品则需要掌握化学合成技术。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无论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异地商业欺诈、跨境赌博、洗钱等传统犯罪,或者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黑客入侵、病毒传播、窃取资料等犯罪都没有超出高科技这一特定领域。
(二)犯罪主体的知识性
从一般的逻辑规律来看,高科技领域是一个知识密集的行业,实施相关犯罪的人必须是该领域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尚属于新开发领域的犯罪更是如此。
例如发生在墨西哥的一起谋杀亲夫案,就是妻子用核物理实验室获取的放射性物质实施的。然而,在一些发展迅速而又普及较快的科技领域,经短期学习也可以掌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犯罪主体正趋向于大众化。
如网络犯罪产生之初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许多网络犯罪则是由那些只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在自家上网的人所实施。但是,这与网络犯罪主体的知识性特征并不矛盾。
(三)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高科技犯罪一般是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与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高科技犯罪的动机多数是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和享受欲。
但是,财富占有欲并不是高科技犯罪的全部追求,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动机存在。如将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扩散,以破坏他人计算机的功能;运用窃录手段获取守法公民的隐私资料予以张扬,除了行为人为显示才华恶作剧外,还存在用此种手段对社会或他人发泄不满的动机。
此外,某些罪行还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如对我国和平发展心怀不满的境外敌对势力,他们或者租用卫星等信息传输系统来散布反华言论,或者利用国际互联网对我国的国家和政府进行攻击和诽谤,其动机的政治性相当明显。
(四)犯罪手段的智能性
犯罪手段的智能性是犯罪主体知识性的延伸,因为高科技犯罪本身就是现代化过程的衍生物,行为人只有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才能实施相关的犯罪。在目前十分流行的网上交易活动中,一些人靠智慧进行欺诈犯罪的例子时有发生:
①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储户的账号和密码,或运用智能方法破解储户信用卡密码而占有他人财产的实例屡见报端,说明此类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已相当突出。正如有学者所言,单以对于安全系统的破坏而言,犯罪行为人至少必须与安全系统的设计人具有同等的智力才能作到。
②统计显示,相当大一部分实施高科技犯罪的人,是从事于高科技产业的顶级人才。
(五)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高科技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表现得更为充分。
一是犯罪对象的隐蔽性。当今世界最尖端的科学技术大多是先适用于国防领域,即使是使用于民间的技术,拥有者为打压竞争对手也会将核心技术秘而不宣,没有高超的技能很难对其下手。
二是犯罪时间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从准备到实行也许要经过很长时间,而一旦实施则可以在瞬间完成,并且不留任何踪迹。即使日后罪行败露也已时过境迁,要确定发案时间存在很大难度。
三是犯罪地点的隐蔽性。在信息社会里出现了多种信息手段和多专业共用的信息技术,行为人可以在遥远的异国他乡,或者隐蔽在秘密的地方,向目标发出遥控指令,用飞行物撞向航天飞机,让正常运行中的卫星爆炸,把计算机中的数据篡改或者销掉,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地点极为困难。
四是犯罪方法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一般没有特定的犯罪表征,不法分子用制药作掩护合成,以体检名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在实验室里克隆人,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很难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五是犯罪后果的隐蔽性。此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实施时与结果时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甚至需数月或数年罪行才会暴露出来。
(六)犯罪危害的广泛性
高科技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传统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它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严峻挑战。尤其是处理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机密的科技设备一旦遭到侵犯或破坏,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就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犯罪来看,在给受害公司、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其商业信誉和业务发展都会受到消极影响。
犯罪的形式概念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高科技犯罪的规律
现代社会高科技犯罪发展变动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
高科技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形式,也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国内外高科技犯罪现象的演变进程,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如下判断:
1、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与变化与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高科技犯罪与技术的应用如影随形,技术的升级愈高、普及愈广,高科技犯罪的影响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危害也就越大。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普及,科技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明显,各种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高智能犯罪也日益突出。一方面,一批与高新技术紧密相连的犯罪,如给计算机熟人假造的错误程序、指令或病毒、移动电话并机等,相继出现。另一方面:各种传统犯罪都在某种程度上运用了科技手段,提高了犯罪的档次。以计算机技术为例,计算机技术是当代科技发展的技术支持,各种犯罪也在此寻找到了“捷径”。在贪污诈骗等犯罪中,一些管理帐户的公职人员,利用熟悉计算机业务知识和工作便利,给计算机输入一些虚假的指令或非法变更计算机中储存的资料,使之作出作案者希望发生的债务错误指令,实施贪污。在盗窃金钱和各种机密犯罪中,出现了利用计算机控制的现金支付机(CD),从金融机构盗窃现金的案件,以及利用联网技术进入机密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或其竞争对手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已达到犯罪目的。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不法分子设法打入各类信息系统,窃取个人隐私,而后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在色情犯罪中,网络赋予传统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花花公子》(Playboy)网址平均每周接待470万次访问。在Internet色情博物馆中,一天之内可以下载比《花花公子》十年照片数量还要多的刺激性图片。在破坏、杀人等犯罪中,全国已发生数起在计算机程序中设置“定时炸弹”―― 非法程序,以打击竞争对手或勒索报酬等。在一些计算机技术发达的国家,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医院为维持生命的工作系统,用于指挥交通、指挥武器发射系统,犯罪分子极 有可能利用计算机的这些特殊用途来实施犯罪活动。
2、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各类高科技犯罪的数量会呈现突增现象,即当出现某种类型的高科技犯罪的初期,发案数一般在一个较少数量范围内波动增长,然后便会迈上一个大跨度的台阶,并持续增长以计算机犯罪为例,从数量上看,随着计算机大量应用于工业、金融、交通、商业系统,随着各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之间计算机联网,计算机犯罪将日益突出。在计算机犯罪的上升速度方面,就世界范围而言,每年约有10%的增长,但个别地区和国家的增长率还远远高于此,如法国为200%,美国的硅谷为400%。我国于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据统计,1986年至1987年两年全国仅发案9起,1988年至1989年发案超过100起,而1993年至1994年全国发案超过1200起。
3、技术型犯罪分布与流动规律。这主要是技术型犯罪在地理区位上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从目前的静态分布看,它主要集中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达的城市社区和科技装备水平较高的部门和岗位。就地域而言,以计算机犯罪为例,在我国,从1986年在深圳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计算机犯罪先后发生在广州、北京、哈尔滨、呼和浩特、成都、上海、南京和杭州等大中城市。随着计算机及其交互网络的普及,政府和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个人隐私都储存在计算机内,计算机犯罪的蔓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大部分计算机犯罪发生在金融和机要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1997年下半年至1998元上半年已经查处的3起计算机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杭州、嘉兴、临安的银行系统。从技术型犯罪的动态蔓延来看,主要是从国外向国内、从沿海开放地区向内陆欠发达地区蔓延。我国大陆首次发现信用卡犯罪是在1984年的广州,首次发现的计算机犯罪发生在1986年的深圳,我国首例计算机病毒的发作是在1989年陕西某科研基地的进口微机上,全国首例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案发生在1990年的北京。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为例,开始是犯罪分子在内地盗码传到香港,在香港的复制伪机运回大陆内地倒卖。后来,在为从香港向内地偷运复制伪机设备。现在,又发展在内地倒卖复制伪机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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